Re: [問題] 集遊法的釋字445和釋字718有什麼不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ndrew Heaney for ROY)時間10年前 (2014/04/16 00:42), 編輯推噓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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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idd (pinkid書念不完了)》之銘言: : 最近新聞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事 :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 : 大法官釋字445和最近的釋字718 : 都說到緊急的集會採許可制是違憲 : 但這二個釋字看起來內容都差不多 : 為什麼對同一件事大法官會解釋二次?? : 這二個釋字有不同的地方嗎? : 謝謝 http://0rz.tw/ISaRs 87.1.23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 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 一、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445 號 解釋審查 之條文 :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77.1.20 訂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一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 445 號 解釋結論: 許可制合憲,惟因天災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適用 餘地。 第 718 號 解釋審查條文及結論: 1.因條文無修正,本號解釋審查條文同第 445 號解釋。 2.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立法形成自由。因此第 445 號解釋 肯認許可制合憲。 3.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要求須經事前 許可,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 二、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第 12 條第 2 項 第 445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81.7.27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 2 日前提出申請:(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未審查,略。 第 445 號解釋結論: 對此偶發性(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集會、遊行,不及 於 2 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殊無適用 餘地),亟待檢討改進。 第 718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91.6.26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 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 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 718 號解釋審查結論: 就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 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 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就自發聚集之偶發性 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 之義務,與釋字第 445 號解釋「殊無適用餘地」意旨有違。 三、第 718 號解釋總結: 為維持社會秩序,於緊急性及偶發性情形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手段,故有 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相關部分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69.9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580129.A.6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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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445號打成455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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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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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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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5:41, , 4F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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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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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08, , 6F
大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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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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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3, , 8F
非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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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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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20, , 10F
謝謝你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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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JM5XR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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