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反射利益已刪文
※ 引述《Ivogore (琴‧血)》之銘言:
: 唸到書上說氣象法、銀行法屬於
: 反射利益,又釋字469採「新保護規範理論」,想請問大家:
: 若中央氣象局誤報天氣,導致老王
: 生命、財產損失,可申請國賠嗎?
: 希望大家不吝解惑,謝謝大家
你要不要先去念書一下,這篇伸手文伸得好嚴重
雖然我很感謝我的老師人很好,但是當年他第一年在山城教書時,一直叫我們看釋字
而沒有直接講新舊,會看得懂才有鬼
保規論基本上是只有架構、只有結論,沒有具體判準,你批判他是沒用的東西,學術文獻
還能厚臉皮跟你說這東西的本質就是「法律解釋」
因為這東西不就是「有一個法規兼保公益與私益」「你在保護範圍內」,
這不就是法規解釋跟案件涵攝嗎zzz,這東西就像衍生性金融商品,本身沒有實際獲益啊
這東西了不起來著的,理論一開始用在國賠,用在不作為能否請求作為判斷的,
後來一般判斷實體權有無與連動的是否為行政處分,
還有第一次權保的行政訴訟與後來新生競爭者訴訟,有用在訴權判斷的,
最後普遍有程序權概念時代,還能用於無瑕疵程序請求權好棒棒來著
簡言之,真是了不起來著,變變變(拗國家作為行國家保護義務之權利、實體權、
訴權、程序權一物四化
有人說這不都叫權利所以才能變來變去嗎?呃,你去看一下為什麼權利要分類好了…)
說穿了如果代民訴的概念,是要保規論要死,不就看訴狀聲明形式審查嘛
,或是用於代實體權判斷時,就跟行政處分六判準被某些老師酸的一樣,
能直接判斷是否權利救濟遭拒,幹嘛把那些判準實際上是判斷有損害拿來用一樣,
如果不搭上有損有訴=釋字的「有權利有救濟」好棒棒咒語,你是要怎解?
(本文聲明:理解嘴砲不可用於考試,照考試的賤人不成文傳統,背好並丟完整形式判準
,不要妄寫己見比較安全…)
而且這樣變變變,就會變成跳針在二個到三個地方都要判斷下,是一直跳針保規論怎跳針
簡言之,這已經是被濫用拿來形式上跑流程的理論而已
扯遠了,針對問題一一回答
1、新保護規範跟舊的差在哪,如上所述其實就是把法規權利有無,從立法者主觀解釋
變成了空洞青菜講講的客觀解釋,看你是要咬文嚼字文義解釋還是憑空生目的好棒棒解釋
因為早期立法都是從國家最大、國家義務或保護義務論去立,
所以一定很少講權利大部分都被認為是沒有請求權的法律上利益或流散未被法律承認的
利益=反射利益。但是客觀解釋就常常是青菜講講啦
在青菜講講的紛圍下,變成只有一種現象在利損結果是大眾都影響,但個人具體權益很小
在這類現象下會被認為是反射利益
其他的都會被解釋成有公權利
2、所以像馬路設置最常被舉是反射利益,或是像老師們認為氣象仍是資訊提供事實行為
理論連動下,就不太想讓人民有求償權(真正原因是氣象變動大、易失準,會賠不完啾咪)
報錯了也不認為有違法的法效性(或可以專業判斷餘地解釋)
就會說是反射利益,但其實都是理論自繞,全世界還是有得求償的國家啊啾咪
在我國,目前求償至多僅有一些「補償」規定,沒有被認為是違法途徑的國賠成功案例喔
3、銀行法反射利益說是因為那被認為是純行政管制、銀行跟人民間主要還是私法關係啊
但是說是這樣說,以前到現在存保額度還不是愈調愈高好棒棒,這理論實益只剩下
你檢舉請求金檢,他不理你還是可以不理你。
(註:一開始的時代是沒有存保的,大規模的存保是從1980年代開始的巴塞爾金融協定
開始普遍的,我國是不是從十信風暴後開始我就忘了冏)
所以你說的例子按國賠是不會成功的…
補充說明:說理不足會被酸不太好…
就個人理解保護規範理論不管他的歷史是怎樣呢,在我國文獻中討論,
其跳針論理不出從國家保護義務理論反推,
因為不當然從客觀法秩序推得出主觀法,所以跳針出了這理論
或是憲法基本理論好棒棒,財產權事涉財政宜由立法者先手,所以從這理論的例外推出了
生存最低限度論或好棒棒無財產無恒心、除去侵害性給付(縮至零理論等)等,
撐起法規論內涵好棒棒的可能性。
另如果要看德國人如何跳針銀行法的保規論,可參看
論證券業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與國家賠償責任 一文 google或月旦應該就找得到了
以正常學術評斷觀之,很有學術水準,但是在公法組人中的敗類劣人叛臣廢材我觀之,
實在是如某民訴大名將師所言
公法論述很喜歡述而不論,跳針好棒棒的…
另,氣象法的學術文章有討論到的僅李建良老師連載的第十二篇的第34個註那邊有寫
非供特定區域非供特定職業人民利益,故欠缺第三人關聯性,非保規
用白話同前,損益皆大而個人利益相較過小,而且實相是不想賠來著的,所以前一句
的確是又牽拖提供資訊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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