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農會法請教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行詩走肉)時間11年前 (2014/03/09 01:16),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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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tess069 (BigBirdDark)》之銘言: : 十次召考的考古題 : 會員(代表)連署申請召開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應如何召開?出席會員(代表)未達法定開會人數而流會, 第二次應如何召開?又前項會議經二次召集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 第三次召集時應如何處理? : 問題一我以33條及36條規定回答不知是否恰當 : 1.依第33條規定 :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ꀠ。 : ꀠ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 ꀠ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 2.依36條規定 :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問題二即以36條第一項再回答一次 :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問題三以36條第二項回答 : ꀠ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 : ꀠ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一) 會員代表連署申請召開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農會法三十三條 (二)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二次召集出席 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 。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不適用之。(農會法第三十六條 ================== 以上參照第十次新進人員考題解析 第三十三條後面的「前項請求召開會議....(略)...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解析上面沒寫,但附上會比較完整。 第三十六條的「三人以下不適用之。」 例如基層農會的監事會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16.95

03/10 15:25, , 1F
感謝
03/10 15:25, 1F

05/12 15:48, , 2F
謝謝分享, 已收錄精華區~
05/12 15:4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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