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閒晃果子狸)時間12年前 (2014/03/07 12:52),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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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1,225第2項代償請求權和266免給付是不能併存的,如果主張代償請求就代表對方仍負給付義務,債權人當然要負給付價金的義務 2,如果你要求對方給付代償金2萬(代替原給付),你當然要給付對方6萬,這是雙方的給付義務,當然可以主張抵銷後再給付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29.96

03/07 14:07, , 1F
謝謝我了解了
03/07 14:07, 1F

03/07 17:13, , 2F
不一定吧,有危險負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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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7:18, , 3F
225II、266不會同時主張,但可能可以266+房屋的求償權
03/07 17:18, 3F

03/07 17:24, , 4F
抱歉,我沒看清楚,你沒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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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0:14, , 5F
是的喔!請求225II會發生價金給付危險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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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0:15, , 6F
債權人因此負擔價金危險而應對債務人負給付價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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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0:16, , 7F
所以債權人仍然要給付價金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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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0:18, , 8F
此時雙方互負給付義務,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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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6L2fm0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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