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1,225第2項代償請求權和266免給付是不能併存的,如果主張代償請求就代表對方仍負給付義務,債權人當然要負給付價金的義務
2,如果你要求對方給付代償金2萬(代替原給付),你當然要給付對方6萬,這是雙方的給付義務,當然可以主張抵銷後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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