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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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4→)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時間12年前 (2014/03/07 12: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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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第2項代償請求權和266免給付是不能併存的,如果主張代償請求就代表對方仍負給付義務,債權人當然要負給付價金的義務2,如果你要求對方給付代償金2萬(代替原給付),你當然要給付對方6萬,這是雙方的給付義務,當然可以主張抵銷後再給付. --. Sent from my Android. --.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oulsession (喬絲)時間12年前 (2014/03/07 11: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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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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