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詐欺得利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廢文狀元)時間10年前 (2014/02/21 23:1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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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a5781 (一天)》之銘言: : 題目: : 甲婚後在外賃屋居住,某日,因需款急用,遂潛入其父位於某處之居所竊得鑽戒一枚,託其知情之友人乙代為持往銀樓兜售。乙乃訛為其自己所有而賣與丙,得款新台幣拾萬元,惟事後向甲詐稱僅賣得新台幣柒萬元,所餘三萬元則私吞花用。試問甲、乙二人各應負何刑責? : 乙騙甲只賣得七萬元的部分,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根據題意,乙的詐欺取財罪是對丙構成。 : 乙騙甲只賣得7萬元,是行使詐術。甲因此陷於錯誤而沒向乙追討3萬元的部分。但甲有自願交付財產?? : 解題書似沒詳細寫這個要件,直接說甲受有財產上損害了。 : 所以請教大家,乙為什麼成立本罪?謝謝了! 簡單說客觀上,乙向甲詐稱該鑽戒賣得七萬元(實際為十萬元), 乃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未向乙請求交付全部價金(十萬元)。 原本應該拿到十萬元的甲,只取得七萬元,故甲受有財產上損害。 主觀上,乙有詐欺故意,且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並有罪責,故乙構成刑法339條2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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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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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小弟這裡有這題81年律師的詳解,礙於發文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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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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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震武當年的律師考題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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