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詐欺得利罪
※ 引述《erica5781 (一天)》之銘言:
: 題目:
: 甲婚後在外賃屋居住,某日,因需款急用,遂潛入其父位於某處之居所竊得鑽戒一枚,託其知情之友人乙代為持往銀樓兜售。乙乃訛為其自己所有而賣與丙,得款新台幣拾萬元,惟事後向甲詐稱僅賣得新台幣柒萬元,所餘三萬元則私吞花用。試問甲、乙二人各應負何刑責?
: 乙騙甲只賣得七萬元的部分,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根據題意,乙的詐欺取財罪是對丙構成。
: 乙騙甲只賣得7萬元,是行使詐術。甲因此陷於錯誤而沒向乙追討3萬元的部分。但甲有自願交付財產??
: 解題書似沒詳細寫這個要件,直接說甲受有財產上損害了。
: 所以請教大家,乙為什麼成立本罪?謝謝了!
簡單說客觀上,乙向甲詐稱該鑽戒賣得七萬元(實際為十萬元),
乃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未向乙請求交付全部價金(十萬元)。
原本應該拿到十萬元的甲,只取得七萬元,故甲受有財產上損害。
主觀上,乙有詐欺故意,且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並有罪責,故乙構成刑法339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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