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問題請教~~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wadekim)時間10年前 (2013/12/15 10:50),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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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tte0910 (Eileen)》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地特快到了,怎麼也要臨時抱佛腳一下> < : 小的最近在念行政執行法的時候 : 有一些地方不太懂,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如下) : 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損失補償,法條上只有寫適用於"即時強制", : 但補習班老師的講義上寫說一般的行政執行(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也適用, : 感到很困惑啊,為什麼可以用呢? 如果要類推適用或準用,也應該要有個依據吧?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 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此乃「即時強制」的定義;「金錢給付義務」為第11條第 1項「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意即「 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乃同法第27條第1項後段,「由 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2. 關於大法官釋字621號,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對遺產的強制執行), : 先說罰鍰是一身專屬性債務,又說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 : 所以即使對遺產強制執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會有點互相矛盾嗎@@ : 所以釋字621號到底是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啊? 釋字621號的解釋文很清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 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 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 ^^^^^^^^^^^^^^^^^^^^^^^^ : 3. 關於拖吊費及保管費的法律性質,講義上寫是屬於代履行, : 所以也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代履行費用,這個我可以理解, : 但是考慮到與「道交條例第56條之『移置』」法律性質之比較, : 拖吊費和保管費是否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 (1)當被執行人在車上→此時拖吊費說是代履行費用,可以理解 :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則拖吊的行為就算是即時強制了吧, : 雖然即時強制也是可以有代履行,但是關於即時強制的代履行費用, :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啊,所以, : 此時的拖吊費和保管費仍可以說是代履行費用要求被執行人繳納嗎?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這時警察會考慮到兩種情形: A,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嚴重危害到交通(公益),則會以「即時強制」拖走。 B,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對於公益之侵害尚有可容許的範圍,則會以「開單處罰」,此屬「 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若違規車輛一直存在,則會連續開單處罰。關於這點,實 務見解上有大法官釋字604號可參閱。 結論:跟「即時強制」無關。 : 4. 還有一個小問題,是在討論「道交條例第56『移置』之法律性質」時, : 講義上寫(完全照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者,系爭『移置命令』應屬行政處分, : 汽車駕駛人因此負有移置車輛之『行為義務』。」 : →我的問題是,其中「交通助理人員」,是算行政助手吧! 並沒有被委託行使公權力, Google「交通助理人員」即知: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 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臺北市停車管理 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所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 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2.有關如何識別交通助理員一事,查交通助理人員之服裝係依據中央訂定發布之「交通助 理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臺北 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之服裝為黃色上衣、藍色長褲,上衣皆有臂章即可供辨 認參考。 結論:「交通助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自非行政助手,當然可以做 成行政處分。(另可參「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這樣的話,他再怎麼責令,怎麼能形成一個行政處分呢? : 問題有點多煩和繁瑣,請求大家幫忙解答> < : 或是有法律系的高手也可以幫忙解惑 嗚嗚 感激不盡!! 以上希望能解答你的疑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44.182

12/15 18:44, , 1F
(2)A應該是即時強制吧,直接強制需告誡,車主不在無
12/15 18:44, 1F

12/15 18:44, , 2F
法告誡,避免急迫危險,因此以36條其他依法定職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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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8:44, , 3F
為之必要處置,直接以實力即時強制。
12/15 18:44, 3F

12/15 18:56, , 4F
小弟淺見
12/15 18:56, 4F
※ 編輯: dwadekim 來自: 175.181.44.182 (12/15 19:08)

12/15 19:09, , 5F
已修正,感謝提醒XDDDD
12/15 19:09, 5F

12/16 14:44, , 6F
感謝你~~~~解決我不少疑惑!!!
12/16 14:44, 6F
文章代碼(AID): #1IhHZtM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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