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問題請教~~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地特快到了,怎麼也要臨時抱佛腳一下> <
小的最近在念行政執行法的時候
有一些地方不太懂,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如下)
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損失補償,法條上只有寫適用於"即時強制",
但補習班老師的講義上寫說一般的行政執行(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也適用,
感到很困惑啊,為什麼可以用呢? 如果要類推適用或準用,也應該要有個依據吧?
2. 關於大法官釋字621號,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對遺產的強制執行),
先說罰鍰是一身專屬性債務,又說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
所以即使對遺產強制執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會有點互相矛盾嗎@@
所以釋字621號到底是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啊?
3. 關於拖吊費及保管費的法律性質,講義上寫是屬於代履行,
所以也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代履行費用,這個我可以理解,
但是考慮到與「道交條例第56條之『移置』」法律性質之比較,
拖吊費和保管費是否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1)當被執行人在車上→此時拖吊費說是代履行費用,可以理解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則拖吊的行為就算是即時強制了吧,
雖然即時強制也是可以有代履行,但是關於即時強制的代履行費用,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啊,所以,
此時的拖吊費和保管費仍可以說是代履行費用要求被執行人繳納嗎?
4. 還有一個小問題,是在討論「道交條例第56『移置』之法律性質」時,
講義上寫(完全照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者,系爭『移置命令』應屬行政處分,
汽車駕駛人因此負有移置車輛之『行為義務』。」
→我的問題是,其中「交通助理人員」,是算行政助手吧! 並沒有被委託行使公權力,
這樣的話,他再怎麼責令,怎麼能形成一個行政處分呢?
問題有點多煩和繁瑣,請求大家幫忙解答> <
或是有法律系的高手也可以幫忙解惑 嗚嗚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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