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問題請教~~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Eileen)時間10年前 (2013/12/15 01:04),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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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地特快到了,怎麼也要臨時抱佛腳一下> < 小的最近在念行政執行法的時候 有一些地方不太懂,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如下) 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損失補償,法條上只有寫適用於"即時強制", 但補習班老師的講義上寫說一般的行政執行(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也適用, 感到很困惑啊,為什麼可以用呢? 如果要類推適用或準用,也應該要有個依據吧? 2. 關於大法官釋字621號,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對遺產的強制執行), 先說罰鍰是一身專屬性債務,又說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 所以即使對遺產強制執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會有點互相矛盾嗎@@ 所以釋字621號到底是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啊? 3. 關於拖吊費及保管費的法律性質,講義上寫是屬於代履行, 所以也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代履行費用,這個我可以理解, 但是考慮到與「道交條例第56條之『移置』」法律性質之比較, 拖吊費和保管費是否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1)當被執行人在車上→此時拖吊費說是代履行費用,可以理解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則拖吊的行為就算是即時強制了吧, 雖然即時強制也是可以有代履行,但是關於即時強制的代履行費用,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啊,所以, 此時的拖吊費和保管費仍可以說是代履行費用要求被執行人繳納嗎? 4. 還有一個小問題,是在討論「道交條例第56『移置』之法律性質」時, 講義上寫(完全照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者,系爭『移置命令』應屬行政處分, 汽車駕駛人因此負有移置車輛之『行為義務』。」 →我的問題是,其中「交通助理人員」,是算行政助手吧! 並沒有被委託行使公權力, 這樣的話,他再怎麼責令,怎麼能形成一個行政處分呢? 問題有點多煩和繁瑣,請求大家幫忙解答> < 或是有法律系的高手也可以幫忙解惑 嗚嗚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11.238

12/15 02:13, , 1F
你念哪本書呢?
12/15 02:13, 1F

12/15 08:32, , 2F
明年再來吧
12/15 08:32, 2F

12/15 09:01, , 3F
再多準備1年吧
12/15 09:01, 3F

12/15 10:06, , 4F
……
12/15 10:06, 4F

12/15 10:53, , 5F
1.同1F的疑問,你看錯了吧?41條只適用即時強制,損
12/15 10:53, 5F

12/15 10:53, , 6F
失補償是因即時強制的"合法"行為致人民受損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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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0:53, , 7F
行為就國賠了),所以不包括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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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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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0:54, , 9F
2.肯定,去司法院網站找461號解釋理由書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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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0:54, , 10F
還是不懂的話看下面的協同意見書,對遺產強制執行不
12/15 10:54,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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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罰鍰的一身專屬性原則,但對繼承人不利,所以立
12/15 10:58, 11F

12/15 10:58, , 12F
法者若認為不妥而立法明定罰鍰不可對遺產強制執行亦
12/15 10:58, 12F

12/15 10:58, , 13F
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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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1:00, , 14F
打錯了,是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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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h8-5Rw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h8-5Rw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