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刑法-緊急避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拔除四號)時間10年前 (2013/12/05 01:54), 編輯推噓10(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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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Q: 甲持獵槍到山上準備打山豬,不料遇到台灣黑熊攻擊,於是開始奔波逃亡 : 直到被逼無路可走,命在旦夕,甲決定開槍射擊黑熊以求保命 : 然而射擊後,子彈命中剛好路過的乙 : 試問,在下列各情況下,甲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 情況1: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當場死亡 : 情況2: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僅受輕傷 : 情況3:黑熊繼續攻擊,乙當場死亡 : 情況4:黑熊繼續攻擊,乙僅受輕傷 : --------------------------- : 甲子彈打中乙,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但無故意 : 避難情事:甲遭受黑熊攻擊,生命法益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 : 避難行為:不得已之行為:甲被黑熊逼到無路可走,開槍射黑熊顯然保全生命法益最後方法 : 依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都會認為開槍是可有效避難的手段 : 故無論有無使黑熊停止侵害,甲之行為都是避難行為 : 利益衡量:惟甲開槍結果,造成乙之生命法益或身體法益受到侵害,尚待討論 : 條件1,3:甲保全自己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之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無價 : 任何人皆不得為保拳自己生命法益,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甲之避難行為過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可認同是過當避難行為 : 條件2,4:甲保全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身體法益,生命法益顯然優於身體法益 : 甲又是為保全自己生命法意開槍,主觀上有防衛意思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 : 條件1,3可能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期待可能性 : 任何人遭受黑熊攻擊,命在旦夕,要求其不開槍自保,顯期待不可能,甲可阻卻罪責! : 想請問板上的前輩和朋友,以上小弟的見解適當嘛? 呃,那個啊,打到乙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前提是預見可能性要過) 有效性看的是當下的行為是否可能有效 而不是結果 甲是瞄準黑熊開槍的話,當然是有效行為,事後打偏那是結果偏離的問題 仍然可以討論緊急避難 除非他明擺著就是瞄準乙,那才是無效的行為 原PO一開始的見解沒甚麼錯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30.238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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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之下,目標客體和誤中客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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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討論的,所以在目標客體打熊的行為是有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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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另開標題解誤中客體的時後,誤中乙的行為就是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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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那單獨開槍打到乙的行為,就不會是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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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這是哪個老師或哪個實務或是哪本參考書的見解? 我看了滿多刑法書,真的從來沒看過這種講法@@ 打擊錯誤是用來處理構成要件是否具備"故意"的部分 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有效與否應該是無影響的 如果今天是乙被黑熊攻擊,甲為了救乙開槍結果誤中乙,乙身亡 甲還是可以依照可能救助與必然失去的原理,主張緊急避難 如果依照你的看法,打中乙不具有效性,那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但我看的每本書幾乎都有舉類似的例子來說明可能救助與必然失去 我個人是認為你的觀念好像有點誤解,希望可以提供這個說法的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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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印象與本篇相同,樓上大大的看法則是第一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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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9:18, , 7F
請問樓上大大有沒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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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9:23, , 8F
畢竟我的論文與此有關,手邊的中文資料與德文資料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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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見解相關的論述,指導教授與眾口試委員也從未否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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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篇看法,這令我有點惶恐,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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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這是我自己的想法,就是單純用打擊錯誤的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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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所得出來的答案。若照原PO的解法~似乎沒有把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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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打擊錯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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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在構成要件"故意"的部分就處理完了 接下來才是緊急避難的問題 也就是說 先用打擊錯誤把殺乙的故意否定,討論過失 然後再用緊急避難去阻卻過失的違法 打擊錯誤與緊急避難這兩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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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那我釋懷了,感謝說明。其實這個問題在德國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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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三人效力”,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均有探討,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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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中甚至可以進一步討論“空間型防衛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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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沒有爭議的是,正當防衛原則上不生第三人效力,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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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避難則有,所以可以再分轉嫁型避難(防衛型+攻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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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非轉嫁型避難。因此在TB中確認等價打擊錯誤而成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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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與未遂後,才會進入R討論此問題,本篇看法並沒有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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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問題。此外補充一下,避難行為的實效性判斷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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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事前說”,不會也不能將後續流程納入判斷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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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篇說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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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沒注意到本篇大大的修文,以上是回j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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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9:58, , 25F
回原PO~第一,我覺得這跟可能救助及必然喪失的案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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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不同。第二~原PO說若是故意直接開槍打乙就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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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0:00, , 27F
,有疑問的是~一個故意和過失的行為~為何會影響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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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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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差不多,如果你手上有撲馬刑總,看一下284頁中間的案例 瞄準人打當然不具備有效性 是要避免來自熊的侵害,對熊開槍才是有效的行為 如果今天熊在左邊,卻瞄準右邊的乙開槍 怎麼看都不是能有效避免黑熊侵害的手段 我覺得你的基本觀念有點混淆了,可能要再複習一下阻卻違法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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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些理論是學者找不到他想要的答案~而創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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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三階及緊急避難的正常架構之下~可以得到某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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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的架構完全顛覆打擊錯誤及緊急避難的認知 三階論是先構成要件再違法性再罪責 打擊錯誤在構成要件就完全處理掉了 它只涉及故意、過失的問題 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當性只考慮當下這個行為是否有效而不是結果 如果你要把結果偏離考慮進去的話 那不管用甚麼手法,只要最後沒有產生避難結果,都不會是有效的方法 第二、你是考生還是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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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是自比學者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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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那就不一定要照著學者的想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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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研究來說我肯定你的想法,但就考試來說 你的見解會誤導觀念不夠穩的考生 畢竟來這邊的人大家都是要考試,當然是要先以弄懂出題者主張的東西為主 當然你考試要這樣寫我是沒意見,但對其他考生來說這樣太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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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題你到底是評價的哪個行為?打熊的行為你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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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過了~再開標題打乙的行為,難道你又把打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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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評價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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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重複評價? 一個行為本來就有可能造成多個結果 本題是一個開槍行為造成對熊的未遂(當然沒有殺熊未遂)以及對乙的過失 當然要討論兩次 丟一顆手榴彈炸死10個人,對那10個人都要分別討論殺人罪 至於重複評價與否,是競合論在處理的,你的觀念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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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評價的意思不一定是在競合處理~而是同一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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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2次,開槍打熊的行為在第一個標題討論過了,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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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標題,開槍打到乙的行為,你若不把打熊的行為也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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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來講,你怎麼說明他是打熊行為所生出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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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簡單啊...答題技巧而已 一、甲開槍的行為,不構成殺熊未遂 (略) 二、甲開槍打中乙,不構成過失致死 (略) 或 一、甲對熊開槍卻打中乙,不構成殺熊未遂,亦不構成過失致死 看你怎麼討論啊 答題時重複討論某些部分也無不可,沒有老師、學者說不可以吧 比如說共同正犯好了,討論的時候難免會有重複 看要寫在同一個標題還是分別開標都可以 這根本不是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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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第二個標題打到乙的行為,在緊急避難的階層上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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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討論打熊的行為~而不是單純討論打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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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要論證方法具有效性的話一定要拿打熊出來講啊 因為緊急避難是討論危難,熊是危難來源,所以一定會提到熊 有效避免危難的方法但波及他人,就是攻擊型緊急避難要討論的重點 我要去念書了,只能希望你參加的考試不會考出這種題型囉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10:59)

12/05 11:05, , 42F
謝謝原PO及Y大的指教~等我刑法念強一點~再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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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15, , 43F
想不到還有如此多的見解,小弟感謝N所提出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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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又在次看了下,A大的想法跟小弟當初的出發點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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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打擊錯誤,是討論故意跟過失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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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22, , 46F
只是我對避難要探討的是"行為"還是後續"結果"深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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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24, , 47F
射擊一定可以主張是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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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25, , 48F
只是射擊中到乙,對避難無幫助,甲也無意打中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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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29, , 49F
才好奇避難行為能不能延伸到後續所未預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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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38, , 50F
倘若以小弟原先的寫法,小弟會再補上採事前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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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2:39, , 51F
這樣可能就可以減輕爭議,再次感謝A大的回答^^
12/05 22:39, 51F

01/12 00:43, , 52F
ytchenalex 有必要這邊回答得很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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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0:43, , 53F
然後在去課堂上酸國考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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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3:53, , 54F
某長ID真的是誤導ㄟ
11/30 23:53, 54F
文章代碼(AID): #1IdsnfxK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dsnfx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