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些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3/11/16 17:41),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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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boyfboy (SHINJO)》之銘言: : ※ 引述《fboyfboy (SHINJO)》之銘言: : : 1、單親媽媽丙女無力扶養其子A,由甲乙夫妻收養A,嗣後甲乙離婚,但二人未終止與A之收養關係,若甲再與丙結婚,則A與丙之身分關係為何? : : 答案為:直系姻親。 : : 不懂原因為何?! : : 2、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 不懂這題該怎麼分,有代位繼承嗎? : : 3、甲向18歲的乙表示:你成年,送你機車一部。試問甲贈與乙的性質如何? : : A停止條件 : : B解除條件 : : C不確定期限 : : D確定期限 : : 答案給A,但我想問未來成年應該是確定的事實啊!怎麼不是D呢? : 這一題我不太懂是: : 1、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2、又問如果丙丁先死,隔年甲才死,試問甲的遺產又該怎麼分? : 不懂兩個的法條依據及各拿多少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略)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略) 故1. (甲說-本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無人,就由親等遠者繼承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A、B、C為順序繼承人(1138一款+1139解釋) 則遺產由乙、A、B、C平分4份(1144一款+1141)。 (乙說-代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為盡各"房"之間的公平與和諧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民法第1140條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解釋上 應包含有同時死亡,故丙之繼承權由A代位,丁之繼承權由B、C代位(1140解釋) 則遺產由乙、A代丙、BC代丁平分3份(1144一款+1141),而B、C再平分(1141)。 此依爭議:法務部於100年3月22日以法律字第1000700224號函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民法第1140修正理由說明:一、按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次親等之繼承人乃本於自己為繼承人之地位, 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準此, 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適用 ,爰酌予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結論:修正草案在此一爭議,傾向採本位繼承說。也承認同時死亡適用代位繼承。 有興趣可去法務部看一下修正草案。(小心尚未修正通過) 貼一下民法第1140條修正條文: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一、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三、喪失繼承權。 2.A、B、C本位繼承無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52.131 ※ 編輯: confident 來自: 218.164.152.131 (11/16 17:52)

11/16 17:49, , 1F
妙哉~~
11/16 17:49, 1F

11/16 19:29, , 2F
感謝!!今天為了這個題目問了好多人。
11/16 19:29, 2F

12/02 12:02, , 3F
可是102這題答案還是給配偶繼承200萬 這樣不就是用代位解?
12/02 12:02, 3F

12/02 12:03, , 4F
用本位繼承解的話 配偶乙跟ABC平分應該是150萬才對不是嗎?
12/02 12:03, 4F
文章代碼(AID): #1IXptUS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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