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最愛常歡)時間10年前 (2013/10/23 14:36),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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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wplo (戒定慧)》之銘言: : : 刑訴第256條第3項,我想很久,但不知條文為什麼這樣規定.....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問題:為什麼會出現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的情形呀 : 若被告死了,還有配偶、法定代理人..... : 再怎麼樣除了檢察官以外,總會有可以再議的人吧 : 初次接觸刑訴,希望多多指教 : 謝謝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是指沒有告訴人時,是『職權再議』,由上級長官監督原檢察官的一種機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6.43

10/23 15:18, , 1F
原告不再議,或告發人無權再議,這些情形都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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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9:28, , 2F
您好我想再請問一下,若檢察官不起訴後,依職權送再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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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9:29, , 3F
檢察官為何不在偵查結束就起訴,否則不起訴完接著送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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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9:30, , 4F
好像多此一舉...這是我的淺見~懇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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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2:37, , 5F
偵查終結認為無犯罪嫌疑→不起訴;認有犯罪嫌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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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您覺得可以為了所謂「多此一舉」而一律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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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3:59, , 7F
其實職權再議的立法目的除了屬告發之案件,無告訴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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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00:00, , 8F
避免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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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00:01, , 9F
修改一下 是告發案件 "除了"多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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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PsvMU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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