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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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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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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chulo
(最愛常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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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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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是指沒有告訴人時,是『職權再議』,由上級長官監督原檢察官的一種機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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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80.176.6.43.
#1
[課業] 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推噓
4
(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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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則,0人
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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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作者
qawplo
(戒定慧)
時間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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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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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256條第3項,我想很久,但不知條文為什麼這樣規定......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
(還有9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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