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 間接殺人
※ 引述《asddog (asddog)》之銘言:
: 如果今天你做的事情
: 在客觀中 不會造成某人死亡的結果
: 主觀上 也知道只做這件事 某人也不會死亡
: 甲被乙找去咖啡店但乙沒來只好去電話亭打電話給他。
: 丙前一天在人行道塗鴉。
: 丁用清潔劑刷洗塗鴉。
: 戊打破電話亭的玻璃。
: 己在電話亭旁堆垃圾裡面有漂白劑。
: 後來甲到電話亭打電話給乙。講了很久之後甲死了。
: 甲的死因是因為吸了清潔劑和漂白劑綜合起來的毒氣過久而死的。
: 乙只是和甲打電話
: 丙只是塗鴉
: 丁是清潔
: 戊打破玻璃
: 己段丟垃圾
: 問乙丙丁戊己之刑責?
我看了推文
有說把整件流程視為一件行為就能入罪
也有說你做這件行為無法判斷下一位是否真的會做出接續行為
就是乙打電話 丙塗鴉 丁清潔 戊打破玻璃 己亂丟垃圾缺一不可
那我有個小問題
如果今天都商量好了
結果只有丙去塗鴉 其他人都沒去 所以甲活得好好的XD
那只有塗鴉的丙算是
1.殺人未遂
2.還是殺人之預備犯
3.無罪
丙塗鴉的動作
是殺人的準備動作
還是殺人著手的要件之一 只要湊齊七顆龍珠(所有要件)就能達成
是預備動作還是視為著手
我真的 想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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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是
1.和丙一起為殺人未遂的共謀共同正犯
2.還是也是殺人的預備犯
3.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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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可以成罪嗎
: 以前有一個考題
: B給A吃一半的毒藥 C也給A吃一半的毒藥
: 最後A死了
: BC是傷害罪 不是殺人罪
: 可是當時BC都是 以不想殺A之故意 卻因不知對方的行為造成A死亡
: 所以是傷害罪
: ---------------------
: 乙丙丁戊己共謀害甲
: 但所作的事 都是在客觀上完全不會造成甲之傷害
: 主觀上縮有殺甲之故意
: 但以現行刑法 可以將其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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