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 間接殺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sddog)時間12年前 (2013/10/02 23:50),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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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ddog (asddog)》之銘言: : 如果今天你做的事情 : 在客觀中 不會造成某人死亡的結果 : 主觀上 也知道只做這件事 某人也不會死亡 : 甲被乙找去咖啡店但乙沒來只好去電話亭打電話給他。 : 丙前一天在人行道塗鴉。 : 丁用清潔劑刷洗塗鴉。 : 戊打破電話亭的玻璃。 : 己在電話亭旁堆垃圾裡面有漂白劑。 : 後來甲到電話亭打電話給乙。講了很久之後甲死了。 : 甲的死因是因為吸了清潔劑和漂白劑綜合起來的毒氣過久而死的。 : 乙只是和甲打電話 : 丙只是塗鴉 : 丁是清潔 : 戊打破玻璃 : 己段丟垃圾 : 問乙丙丁戊己之刑責? 我看了推文 有說把整件流程視為一件行為就能入罪 也有說你做這件行為無法判斷下一位是否真的會做出接續行為 就是乙打電話 丙塗鴉 丁清潔 戊打破玻璃 己亂丟垃圾缺一不可 那我有個小問題 如果今天都商量好了 結果只有丙去塗鴉 其他人都沒去 所以甲活得好好的XD 那只有塗鴉的丙算是 1.殺人未遂 2.還是殺人之預備犯 3.無罪 丙塗鴉的動作 是殺人的準備動作 還是殺人著手的要件之一 只要湊齊七顆龍珠(所有要件)就能達成 是預備動作還是視為著手 我真的 想不出來 ---------- 其他人是 1.和丙一起為殺人未遂的共謀共同正犯 2.還是也是殺人的預備犯 3.無罪 ------------- -------------- : 這樣可以成罪嗎 : 以前有一個考題 : B給A吃一半的毒藥 C也給A吃一半的毒藥 : 最後A死了 : BC是傷害罪 不是殺人罪 : 可是當時BC都是 以不想殺A之故意 卻因不知對方的行為造成A死亡 : 所以是傷害罪 : --------------------- : 乙丙丁戊己共謀害甲 : 但所作的事 都是在客觀上完全不會造成甲之傷害 : 主觀上縮有殺甲之故意 : 但以現行刑法 可以將其定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2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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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觀混和理論用下去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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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主觀上認知塗鴉完以後會有其他人接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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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15, , 3F
一般人客觀去看這個狀況(有人會來接力)都會覺得危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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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丙塗鴉完成以後危險就不是他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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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他人會不會來繼續已經不是他可以掌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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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依照客觀歸責理論 丙有特殊認知 塗鴉不是容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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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塗鴉算是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的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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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23, , 8F
這樣應該就算是著手了 所以是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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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28, , 9F
至於其他人 有很多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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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35, , 10F
我也不知道採哪個好XD 見解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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