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蟲蟲蟲)時間12年前 (2013/09/29 11:1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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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ICNRWku ] 作者: highlander (舊夢依稀)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時間: Thu Sep 12 16:10:05 2013 通訊及保障監察法18條本文原則不得提供 「但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適用法律切勿遺漏但書」 本案並非監聽立院院長,也不是移送院長,院長是他案事實一部分 主要事實先合法監聽立委貪瀆案,另外發現立委+院長+部長+檢察長+檢察官之關說案。 刑法或是通訊保障監察法,是否洩密要件都有「無故」之違法性要素 亦即有無正當理由,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以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限 不具實質違法性,即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洩密罪 可受公評事項移送檢察官評鑑,監察院,難謂非正當理由,應認為屬正當理由。 本案被移送兩人,檢察長、部長,並非移送立法院長,承上述院長只是事實一部分 檢察官按法官法89準用規定,涉及關說,「應」移送檢察官評鑑,請注意這個應字 司法官關說與否這是可受公評事項,法律明文「應」移送評鑑 而移送關說案的重要構成事實是立法委員關說,欠缺關說人則無理由移送。 試想若司法官承辦案件是否不法,均屬絕對秘密,法官法還能監督誰? 司法官只要抗辯這一切都是秘密?任何人私下談話都是秘密不得公評? 如此違背法官法立法目的,司法官監督若非淪為黑箱作業,便淪為名存實亡 再者法官法之移送評鑑,並非司法官違反刑法案件才能移送 違反「檢察官倫理」情節重大即可,無未審先判之問題。 部長亦是涉及關說,移送監察院彈劾,仍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包含秘密通訊自由在內,「為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 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0.12

09/12 19:56, , 1F
謝謝你詳細的回答
09/12 19:56, 1F

09/12 20:04, , 2F
這個法律關係還真的有點複雜
09/12 20:04, 2F

09/12 21:58, , 3F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沒有無故要件吧?!
09/12 21:58, 3F

09/12 22:02, , 4F
既然是合法監聽跟偵查,那就不該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
09/12 22:02, 4F

09/12 22:03, , 5F
2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09/12 22:03, 5F

09/12 22:04, , 6F
為什麼報告給總統?!這是依何法還有保護甚麼公共利益??
09/12 22:04, 6F

09/12 22:06, , 7F
本案即使是刑事上不法都很可能有證據排除的問題(另案監聽)
09/12 22:06, 7F

09/12 22:07, , 8F
為何內容僅可疑是行政上不法反而不管怎麼偵通通都可以用呢?
09/12 22:07, 8F

09/13 17:34, , 9F
你講通保法18條的但書,卻拼湊到同法25條的「無故」
09/13 17:34, 9F

09/13 17:35, , 10F
本案是依法聲請監察書而執行監察,自然是合法監察,就沒有25
09/13 17:35, 10F

09/13 17:36, , 11F
條之適用。合法的監察就應該適用第18條為「依本法監察通訊所
09/13 17:36, 11F

09/13 17:38, , 12F
得資料」,其但書為「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這不是不確定概
09/13 17:38, 12F

09/13 17:38, , 13F
念呀
09/13 17:38, 13F

09/13 17:42, , 14F
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將監察所得提供新聞媒體並公佈之嗎?
09/13 17:42, 14F

09/13 18:28, , 15F
嗯…扯到媒體去就離題了 = =" 真不好意思
09/13 18:28, 15F

09/15 16:50, , 16F
公布到媒體那個如果違法,要由誰來追究法律責任?
09/15 16:50, 16F

09/15 16:51, , 17F
這事件真的牽連太多了
09/15 16:51, 17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tnusleep (182.233.11.84), 時間: 09/29/2013 11:11:53

09/29 11:14, , 18F
舊問題有新想法想提問,先把相關文轉過來
09/29 11:14,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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