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刑法278重傷害之未遂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10年前 (2013/09/15 00:1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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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llis20096 (wallis)》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不才愚見如下: 刑§278重傷罪和刑§277傷害罪 (一) 行為者意圖方面 前者:肇因於「行為者」的不法意圖、預謀、有計畫 後者:肇因於「行為者」可能是覺得憤恨或是基於沒有使人重傷之意圖 (二) 手段方面 前者:行為者會用使受害者的身體、耳朵、或其他(例如皮膚)受到重傷 (重傷定義參考刑§10-4) 後者:行為者使受害者受到皮肉上的傷害,但是整體而言,不會使生理機能受到影響 (三) 加重結果面 先參刑§17 所謂加重結果為「故意+有預見的過失結果」 以此推論 前者: 1、行為者之不法意圖、預謀或有計畫→出於行為者之故意 2、縱使,被害人之受傷程度未必如行為者所願,但行為者應能預見手段之殘暴會致 被害人於死或使被害人暴露於死亡之風險→加重結果之程度 後者: 1、行為者非出於故意,有可能是情緒來了,打了對方一拳或一掌 或是想教訓對方,然後拳腳相向 2、行為人用拳腳相向,若有預見拳腳相向的程度,會造成對方暴露於死亡的風險, 就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但是,假使對方本身有痼疾,使之不能承受任何外力侵害,例如打一掌或一拳 就可能掛點,這非行為人預見範圍,故不屬於加重結果犯 (四) 未遂犯 何謂未遂,詳參刑§13 行為人「著手」但是未達其目的或行為還未完成稱之為「未遂」 如甲要殺乙,但最後的結果是乙為重傷住院 那甲的論斷就是「殺人未遂」,唯有行為產生了,但未達其目的或是行為還沒有完成 如甲要殺乙,雞絲都準備好了,結果砍了乙一刀後,就被警方抓去了 這也算是未遂 但尚未著手,僅屬於預備階段者,則不罰未遂,除非刑法有處罰預備犯 尚屬預謀階段者更不罰未遂犯 這也是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預備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處罰者,為限 預謀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處罰者,為限 然傷害罪屬「既成犯」、「結果犯」 有傷害結果了,才會加以論斷 但是重傷害罪→ 屬行為人有預謀或準備讓受害人重傷 例如甲要讓乙斷手斷腳,結果乙只有身體受了些刀傷,手腳全沒事 甲在重傷罪就屬於未遂犯,但在傷害罪屬於既成犯,還是要論以傷害罪 最後再加以競合 希望有幫到你喔^^ :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有處罰未遂犯,請問為何要處罰未遂犯? : 刑法第278條規定: : I.使人重傷 : II.犯前項之規定者,因致人於死 : III.犯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4.37 ※ 編輯: babyyama 來自: 218.166.154.37 (09/15 00:23)

09/15 00:22, , 1F
有一點有問題277、278(傷害罪、重傷罪)均是故意
09/15 00:22, 1F
※ 編輯: babyyama 來自: 218.166.154.37 (09/15 00:26)

09/15 00:24, , 2F
277、278不能解成 故意犯有未遂,過失犯無未遂
09/15 00:24, 2F

09/15 00:25, , 3F
另參照284規定過失傷害罪
09/15 00:25, 3F

09/15 00:27, , 4F
抱歉 學藝不精 已修正 謝謝^^
09/15 00:27, 4F

09/15 00:31, , 5F
互相學習、互相指正,我也常常犯錯^^
09/15 00:31, 5F

09/15 07:57, , 6F
謝謝你的精闢的講解,讓我受益良多
09/15 07:57, 6F
文章代碼(AID): #1ID8jgeq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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