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自由刑、生命刑是否可以具體明確授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拼命四郎)時間10年前 (2013/08/30 17:05),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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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 根據釋字第443號解釋的層級化保留體系,剝奪人民生命其限制人民自由者,必須遵守 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為之。 在林清的課本裡面,把此稱為絕對法律保留,規範的只有生命刑、自由刑、及公法上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 而"涉及其他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則為相對法律保留,可以用具體明確授權的 方式為之 以上是我原本的概念 2. 而釋字第680號解釋所謂的刑罰明確性原則又說: 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 方式為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 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680號解釋涉及的懲治走私條例,裡面除了罰金以外,是有自由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這樣的話根據680,即便是自由刑,只要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是可以授權機關為補充規定的。 可是如此一來,自由刑不就不是林清說的絕對法律保留,而是相對法律保留了嗎? 所以我想問得問題是: 我到底是在生命刑與自由刑、絕對法律保留、釋字680這三者之間,哪邊概念出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67.76

08/30 17:14, , 1F
考試時先看你結論想採哪一個 理由就塞你要的那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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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7:16, , 2F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需要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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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7:54, , 3F
2.#680講兩件事(1)刑罰法規(自由刑、$)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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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絕對法律保留(2)“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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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7:58, , 5F
即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發佈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因為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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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認定,所以授權明確性之審查較嚴格,到人民『得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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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符合授權明確性,這是相對法律保留層次。
08/30 18:02, 7F

08/30 18:07, , 8F
刑法有個空白構成要件好像就是授權給行政院訂定→弄懂就通
08/30 18:07, 8F
我想我有比較了解了~~謝謝 ※ 編輯: p2squarefx 來自: 1.168.67.76 (08/30 19:59)
文章代碼(AID): #1I8618Z4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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