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2013司法官一試民法第32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SummerMonkey (SummerMonkey)時間12年前 (2013/08/13 15:39)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lch10212 (羽毛)》之銘言:
: AB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A地,各應有部分6分之1,
: 戊、己、庚、辛、壬共有B地,各應有部分5分之1。下列何者正確?
: A.戊想要分割A與B兩地,希望分割後自己所分配之土地得集中在一處,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B.戊得到甲、乙、丙、己、庚、辛、壬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C.戊得到丙、丁、己、庚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D.AB土地不得合併分割
: 這題我瞎猜A,因為根本不會,有強者願意提供詳解嗎?感激>_<
這一題的答案當初在寫的時候我是用推論的,提供給你參考一下。
首先共有的法理基礎除了尊重各共有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消滅共有關係。
答案B、D:前者門檻過高,後者土地有相鄰,數個共有人也相同,應該可以合併分割。
答案A:不須得同意的話就太over了,如此一來戊可以占盡精華地段。而且裁判分割以協
議不成為要件。
答案C:我把A、B地共有人全部寫出來,然後把甲、乙、丙、己等等圈起來,發覺共有人有
過半數。既然法理是要消滅共有關係,答案B全體同意不可能,那答案C過半數同意,應該
是比較可能的。所以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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