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2013司法官一試民法第32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ummerMonkey)時間12年前 (2013/08/13 15:3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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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h10212 (羽毛)》之銘言: : AB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A地,各應有部分6分之1, : 戊、己、庚、辛、壬共有B地,各應有部分5分之1。下列何者正確? : A.戊想要分割A與B兩地,希望分割後自己所分配之土地得集中在一處,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B.戊得到甲、乙、丙、己、庚、辛、壬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C.戊得到丙、丁、己、庚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D.AB土地不得合併分割 : 這題我瞎猜A,因為根本不會,有強者願意提供詳解嗎?感激>_< 這一題的答案當初在寫的時候我是用推論的,提供給你參考一下。 首先共有的法理基礎除了尊重各共有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消滅共有關係。 答案B、D:前者門檻過高,後者土地有相鄰,數個共有人也相同,應該可以合併分割。 答案A:不須得同意的話就太over了,如此一來戊可以占盡精華地段。而且裁判分割以協 議不成為要件。 答案C:我把A、B地共有人全部寫出來,然後把甲、乙、丙、己等等圈起來,發覺共有人有 過半數。既然法理是要消滅共有關係,答案B全體同意不可能,那答案C過半數同意,應該 是比較可能的。所以選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152.243

08/13 15:53, , 1F
=_= 知道正解才對吧
08/13 15:53, 1F

08/13 18:16, , 2F
這明明是法條題啊! XD
08/13 18:16, 2F

08/13 19:09, , 3F
這是忘記法條自救法咩XD
08/13 19:09, 3F

08/14 12:12, , 4F
法條明文 何來推論 誤導他人 敗壞風氣==>開開玩笑...
08/14 12:12, 4F
文章代碼(AID): #1I2UB92O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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