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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2013司法官一試民法第3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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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考題] 2013司法官一試民法第3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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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Mo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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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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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答案當初在寫的時候我是用推論的,提供給你參考一下。. 首先共有的法理基礎除了尊重各共有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消滅共有關係。. 答案B、D:前者門檻過高,後者土地有相鄰,數個共有人也相同,應該可以合併分割。. 答案A:不須得同意的話就太over了,如此一來戊可以占盡精華地段。而且裁判分割以協. 議
(還有3個字)
#1
[考題] 2013司法官一試民法第3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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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h10212
(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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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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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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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A地,各應有部分6分之1,. 戊、己、庚、辛、壬共有B地,各應有部分5分之1。下列何者正確?. A.戊想要分割A與B兩地,希望分割後自己所分配之土地得集中在一處,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B.戊得到甲、乙、丙、己、庚、辛、壬全體共有人同意,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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