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考禁用公文圈圈申論尺,可否救濟?
※ 引述《nikon122 (簡單就是夢想)》之銘言:
: 關於最近很火紅的公文圈圈申論尺
: 我剛夢到在某法律老師的FB,
: 看到有人在問說考選部之前那篇"同意可用圈圈尺"回覆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 還問說現在又被禁用了,他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 是否可以救濟?
: 因為原開發者想要求考選部賠她模具費用XDD
: =================================
: 我先說,我沒有在酸人喔。 因為這的確是實例題!
: 這種真的沒辦法救濟了嘛? 因為該老師說這是單純事實行為?
: 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解題一下啊?
: 國考喜歡從新聞時事出,或許這就是今年地特行政法考題喔~~
: 開模花了14萬耶,好歹也是好幾個月的生活費 >_<
如果題目化大概是這樣子
某甲開發公文圈圈申論尺,事先寄樣品給考選部,假設考選部看過樣品之後,無仔細審核
即回復說這可以使用,某甲信賴考選部之回復,且假設寄送之樣品和成品並無不同,
於是花14萬開發模組,並開始販賣,但卻遭大部分人民反應不公平
考選部為了公平性重新決議禁止使用公文圈圈申論尺,
甲之救濟途徑?
想法
某甲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基礎:某甲事先寄樣品,考選部審查之後說可以
2.信賴表現:某甲相信考選部之回復 並開始製造販賣
3.信賴值得保護:假設寄送之樣品和成品並無不同
(1)某甲並未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某甲並未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某甲不知當初考選部並無仔細審核而認為是合法的
4.今天為了廣大考生的權利與公益,故考選部將當初可以使用公文圈圈申論尺的回覆撤銷
是可將當初處分撤銷
應給與某甲損失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某甲因撤銷處分導致損失
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故應有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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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黑板上寫禁止使用電子計算機
禁止使用公文圈圈申論尺
以後監考老師要寫的字變多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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