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185之3各款條件的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2年前 (2013/06/19 18:22),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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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看法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有人有其他看法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82.192

06/19 18:32, , 1F
第二款指的是有驗出但在0.25以下
06/19 18:32, 1F

06/19 18:33, , 2F
依之前的警察取締規則是以平衡測試作為 致不能安全駕駛
06/19 18:33, 2F

06/19 18:33, , 3F
的判斷依據,至於法律的解釋現在還沒資料
06/19 18:33, 3F

06/19 18:37, , 4F
我總覺得一、二款漏寫喝酒這個要件
06/19 18:37, 4F

06/19 18:37, , 5F
至於不能安全駕駛,實務上應該是採客觀處罰條件
06/19 18:37, 5F

06/19 18:38, , 6F
因為大多數人行為時都不會認為自己不能安全駕駛,這樣
06/19 18:38, 6F

06/19 18:39, , 7F
本條不就成了具文
06/19 18:39, 7F

06/19 21:23, , 8F
前面有文章發修正後的條文,可以看看~
06/19 21:2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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