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185之3各款條件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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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舊條文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只要你有喝酒就該當第一個要件. 但每個人的體質不同 受酒精干擾因素也不同. 如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要喝多少酒才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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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原理來判斷應該有一點眉目.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以上是前面版友題供的連結 文章代碼(AID): #1Hk8Npo3. 我記得客觀處罰條件是用來「限縮」刑罰的發動. 所以如果把某一要件蓋掉,如果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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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看法.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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