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法學緒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政大宅男)時間11年前 (2013/06/14 22:39), 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2 (看更多)
101普考 法學知識 27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猨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獏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獱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斅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答案給c 想法 完全看不懂 雖然亂猜C有答對 但是根本不知道這題目的根據在哪裡 原來來源是立法理由 法緒考這個真的是有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06.172

06/14 22:44, , 1F
我也選c,可是不知該如何解釋XD
06/14 22:44, 1F

06/14 22:49, , 2F
可參照修法沿革中的理由。
06/14 22:49, 2F

06/14 22:50, , 3F
修法沿革有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嗎@@?
06/14 22:50, 3F

06/14 22:53, , 4F

06/14 23:03, , 5F
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 http://ppt.cc/2Zf4
06/14 23:03, 5F

06/14 23:19, , 6F
感謝樓上幾位^^
06/14 23:19, 6F

06/15 10:45, , 7F
請附上想法
06/15 10:45, 7F

06/15 10:51, , 8F
看不懂要附想法也滿難的
06/15 10:51, 8F
※ 編輯: ncc5566 來自: 61.221.84.130 (06/15 11:39)
文章代碼(AID): #1HkoiB49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koiB4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