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親屬 扶養問題
※ 引述《hahacemma (...)》之銘言:
: 有勞版上各位解說~
: 甲男乙女有A、B二子,A尚未成年,B已成年並就讀於大學。
: 甲乙AB 均與 甲男之父X、母Y三代同堂。甲男乙女均忙於工作。
: 甲、乙遂依書面將未成年A委託由X、Y保護教養。
: 甲、乙感情不睦,後乙女與甲男協議離婚,
: 雙方約定由乙女負擔對未成年子女A之權利義務,
: 並約定對A的扶養費由乙女負擔。
: 試問下列何者有誤?
: (A)略
: (B)略
: (C)甲與乙離婚後,甲並非A之保護教養權利義務人,
: 甲對A的扶養義務處於停止狀態,A僅得向乙請求扶養。
: (D)若甲男離婚後因病而長期無法工作,不能維持生活,
: 甲得請求B扶養,惟B若亦無維持生活及謀生能力時,
: B並無扶養義務,不生扶養義務是否得減輕或免除的問題。
: 答案:C
: 但在下認為CD均錯誤@@
: 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A對甲乙均有請求扶養之權
: 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甲為B之父,彼此間有扶養之義務,且受扶養權利人若無法定因1181-1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無法減輕/免除責任....
: 有勞解說~謝謝
學理上扶養之發生要件中,有一項是為「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
今天若扶養義務人本身無生活能力亦無謀生能力時(即為無扶養能力之情形),
則自始不生扶養之義務,不生減輕或免除之問題。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8)
判例中所稱之「無扶養能力」即為選項(D)所述之情況,故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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