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親屬 扶養問題
有勞版上各位解說~
甲男乙女有A、B二子,A尚未成年,B已成年並就讀於大學。
甲乙AB 均與 甲男之父X、母Y三代同堂。甲男乙女均忙於工作。
甲、乙遂依書面將未成年A委託由X、Y保護教養。
甲、乙感情不睦,後乙女與甲男協議離婚,
雙方約定由乙女負擔對未成年子女A之權利義務,
並約定對A的扶養費由乙女負擔。
試問下列何者有誤?
(A)略
(B)略
(C)甲與乙離婚後,甲並非A之保護教養權利義務人,
甲對A的扶養義務處於停止狀態,A僅得向乙請求扶養。
(D)若甲男離婚後因病而長期無法工作,不能維持生活,
甲得請求B扶養,惟B若亦無維持生活及謀生能力時,
B並無扶養義務,不生扶養義務是否得減輕或免除的問題。
答案:C
但在下認為CD均錯誤@@
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A對甲乙均有請求扶養之權
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甲為B之父,彼此間有扶養之義務,且受扶養權利人若無法定因1181-1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無法減輕/免除責任....
有勞解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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