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行政法除斥期間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一下關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款: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第2款: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第1款二年為除斥期間,第2款二年為消滅時效,是否正確?
請問第2款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後面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因為好像有看過不同的說法)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三十日和三年都是消滅時效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44.101
→
06/04 23:14, , 1F
06/04 23:14, 1F
推
06/04 23:39, , 2F
06/04 23:39, 2F
→
06/04 23:49, , 3F
06/04 23:49, 3F
→
06/04 23:50, , 4F
06/04 23:50,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