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行政法除斥期間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強大的力量)時間12年前 (2013/06/04 22:1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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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一下關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款: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第2款: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第1款二年為除斥期間,第2款二年為消滅時效,是否正確? 請問第2款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後面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因為好像有看過不同的說法)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三十日和三年都是消滅時效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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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是消滅時效,形成權為除斥期間,處分是形成權
06/04 23:14, 1F

06/04 23:39, , 2F
我覺得你是沒搞懂那兩個配對的問題...不然法條寫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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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化與民法立法差了一甲子以上有了 應該不用擔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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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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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VLM6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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