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殺人棄屍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2年前 (2013/06/04 18:42), 編輯推噓2(209)
留言11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甲將乙殺死,復因怕被發現,而將乙丟棄深埋深山中; : 此時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殺人罪一定成立 : 是否需要論述247遺棄屍體罪呢 : 小弟之拙見.. : 1.不罰後行為:無再成立247之必要 : 2.想像競合從一處斷:概括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 3.數罪併罰:出於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 請教各位前輩哪一見解比較妥當 : 我書沒有這題 是我自己想的 : 還是有更好的見解 : 指導 雖然推文有說該判例停止援用(理由不外乎牽連犯廢除) 不過牽連犯其實沒死透 而是變成了實務上的吸收犯 (有時用語是吸收關係,最高法院偶爾還會套用牽連犯的概念) 吸收犯:以日常經驗或法理判斷,包括他罪或足以吸收他罪 棄屍能不能套用吸收犯視犯意而定 若是湮滅證據就可以 不然就用湮滅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但棄屍絕不是不罰後行為,因為可能侵害社會法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59.49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5.59.49 (06/04 18:45)

06/04 20:20, , 1F
謝摟!!!
06/04 20:20, 1F

06/04 22:31, , 2F
實務的殺人棄屍就是採不罰的後行為耶.....
06/04 22:31, 2F
請教一下哪號判決說是不罰後行為? 我看到的研討會資料就說不採洗澡熊不罰後行為的意見

06/04 22:32, , 3F
你要說吸收關係頂多是165巴,因為吸收關係是典型的伴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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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22:33, , 4F
行為,殺完人典型會毀屍滅跡,但不一定是用遺棄的方式
06/04 22:33, 4F
看到這個就知道 你應該不會分學理上的吸收關係、實務上的吸收關係、吸收犯的概念 殺完人典型會毀屍滅跡 那是經驗上典型的牽連關係 用罪數競合論只能用吸收犯去解 除非你要像實務那樣無視法益數 才能論不罰後行為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5.59.49 (06/05 09:31)

06/05 14:56, , 5F
我也覺得你講的有道理,但考試能不把實務寫出來嗎?
06/05 14:56, 5F

06/05 14:57, , 6F
雖然這條滿冷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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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2:18, , 7F
謝loveflames大+jay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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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1:07, , 8F
要解的話最好還是用實務的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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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1:09, , 9F
如果覺得篇幅不夠,可以說為何非不罰後行為跟吸收關係
06/06 11:09, 9F

06/06 11:11, , 10F
殺人棄屍跟行使偽幣大概是吸收犯唯二可以發揮的地方
06/06 11:11, 10F

06/06 11:12, , 11F
不然吸收犯這概念只有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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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SISm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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