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殺人棄屍
※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甲將乙殺死,復因怕被發現,而將乙丟棄深埋深山中;
: 此時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殺人罪一定成立
: 是否需要論述247遺棄屍體罪呢
: 小弟之拙見..
: 1.不罰後行為:無再成立247之必要
: 2.想像競合從一處斷:概括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 3.數罪併罰:出於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 請教各位前輩哪一見解比較妥當
: 我書沒有這題 是我自己想的
: 還是有更好的見解
: 指導
雖然推文有說該判例停止援用(理由不外乎牽連犯廢除)
不過牽連犯其實沒死透
而是變成了實務上的吸收犯
(有時用語是吸收關係,最高法院偶爾還會套用牽連犯的概念)
吸收犯:以日常經驗或法理判斷,包括他罪或足以吸收他罪
棄屍能不能套用吸收犯視犯意而定
若是湮滅證據就可以
不然就用湮滅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但棄屍絕不是不罰後行為,因為可能侵害社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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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59.49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5.59.49 (06/04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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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哪號判決說是不罰後行為?
我看到的研討會資料就說不採洗澡熊不罰後行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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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就知道
你應該不會分學理上的吸收關係、實務上的吸收關係、吸收犯的概念
殺完人典型會毀屍滅跡
那是經驗上典型的牽連關係
用罪數競合論只能用吸收犯去解
除非你要像實務那樣無視法益數
才能論不罰後行為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5.59.49 (06/0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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