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訴-競合管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退伍!!!!!!!!!!!)時間12年前 (2013/05/23 00:3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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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umpkris (bi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高上羅律師上課課本 : 的例子: : 甲以連續之犯意 分別在台北及基隆偷竊二次 "先後"分別經台北及基隆地檢署提起公訴 : 台北地院及基隆地院均為審理而為判決 若兩判決均"已確定"時之處理? : 其中一個情形是台北地院先判決 基隆地院後判決 台北地院的判決確定在先 : 羅師是寫基隆地院應提起非常上訴 撤銷原確定判決 改依302 1款 免訴判決 : 可是小弟印象中 高晉老師上課是說 : 後面的法院應改判303 7款 或 302 1款會產生競合 但所糾正者乃當初不受理卻誤 : 為實體判決 應回溯到基隆地院判決時點 因此應依303 7款改判不受理判決 : 還是小弟誤會了@@a.. : 謝謝前輩協助 這還蠻常考的 (雖然說到底要尊重既判力還是刑訴8應該還要釐清 =.=) (1)"繫屬在先" 法院 "判決時" 若 "繫屬在後" 的法院 "先判決確定"者 前者(先)本應為302一款(文義:已有確定判決) 若無則依非常上訴撤銷(先)改諭知302一款 (大法官釋字47號解釋;個人以為較合理) (2)"繫屬在先" 法院 "判決時" "繫屬在後" 法院 "尚未確定" 依刑訴第8條 仍應由"先繫屬法院"優先審理 (就後繫屬者為303二款或七款-視同一或不同法院而定) even"後繫屬" 法院仍 "先確定" 仍應以非常上訴撤銷(後)改諭知不受理(303二款或七款) (大法官釋字168號解釋;刑訴8凌駕既判力??先搶先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9.154

05/25 00:54, , 1F
這一題小弟怎麼看都看不懂@@" 是題目不好還是....
05/25 00:54, 1F

05/25 00:55, , 2F
連續犯已刪除,應為數罪,數案件~ 是題目差 呵呵~
05/25 00:55, 2F
文章代碼(AID): #1HdFEbu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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