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9高考法制加重竊盜罪第二款之適用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湯姆)時間12年前 (2013/05/12 17:08), 編輯推噓2(207)
留言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實務認為: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應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前提 做現縮解釋,但99政風這題: 甲決定要盜取其辦公室內之財物,由於需要油壓剪來破壞辦公室大 門,於是甲向以修車為業之鄰居乙借用油壓剪。在言談中,乙知道 了甲借用油壓剪的原因,然而乙對於甲如何使用油壓剪並不關心, 也認為與自己無關,就任憑甲借走油壓剪。因此,乙並沒有向任何 人提起這件事。後來甲以油壓剪破壞辦公室大門,進入後尚未取得 任何財物就因不慎觸動保全警鈴而迅速被逮捕。試問如何論處甲、 乙的行為? 小弟不太懂得點是辦公室不可以討論第1款沒錯,但依據第2款沒有 第1款為前提背書,不是也就不能討論第2款了嗎? 可是解題卻討論第2款加重竊盜 >"< 有人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83.32

05/12 17:30, , 1F
有第一行所稱的限制??
05/12 17:30, 1F

05/12 17:38, , 2F
為什麼辦公室不可討論1款,他不是符合建築物嗎?只要有平
05/12 17:38, 2F

05/12 17:39, , 3F
時有人,應也構成1款才是?
05/12 17:39, 3F

05/12 18:17, , 4F
我覺得第二款是指與第ㄧ款有關的建築物,雖然已下班
05/12 18:17, 4F

05/12 18:19, , 5F
的辦公室,雖不構成第一款有人居住建築物,
05/12 18:19, 5F

05/12 18:21, , 6F
但平常上班時間,就會變成有人居住建築物,
05/12 18:21, 6F

05/12 18:24, , 7F
所以第二款與此"建築物"應該還算是有關聯的
05/12 18:24, 7F

05/12 19:29, , 8F
1F問的參99座談8; 辦公室非通常有人居住 ;不過不寫2款,好像
05/12 19:29, 8F

05/12 19:29, , 9F
也沒啥好寫 @@
05/12 19:29, 9F
文章代碼(AID): #1HZrmABO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ZrmAB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