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行政法附款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藍色的鯨魚)時間12年前 (2013/05/01 01:0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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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0除役四等) : 1. 准許德國人甲在台居留,但六個月後必須離境,是行政處分何種付款? : B)附負擔 C)附期限 : 答案C 我選B B不可以選嗎 : 負擔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某種義務而言 : 各位請前輩指導我這死腦筋...轉不過來了 6個月到,甲就要離境 所以可以知道這個處分的效力只有6個月→期限 當然你會說要甲離開是給甲加上一個義務....似乎是負擔? 我們看一下行政程序法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可以知道負擔不履行,在原機關撤銷處分前,並不影響原處分的效力 因此期限跟負擔在這裡的差別是: 期限:時間到失效 負擔:要原機關撤銷才會失效 (當然還有125條的問題) 回到題目 究竟是6個月到 甲的居留失效、所以要離境 還是6個月到 甲不離境,主管機關去撤銷處分呢? 顯然是前者,所以是期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6.39.121

05/09 21:39, , 1F
謝謝淺顯易懂!!!
05/09 21:39, 1F

11/22 20:26, , 2F
是主管機關廢止原居留處分,不是撤銷(針對違法處分)
11/22 20:2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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