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未成年人買賣彩券的法律效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水球CG板友限定)時間12年前 (2013/04/21 01:03), 編輯推噓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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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geeyo ( )》之銘言: : 事實:限制行為能力人偷父母的錢共67萬向運動彩券行下注 狂輸後 : 法定代理人要求退錢有無理由? : 法院判決: : 法官認為,《運動彩券條例》第9條雖有規訂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 但並無強制性,即便業者違反規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及罰款,不影響彩券買賣效力。法 : 官表示,若是未成年進行一般買賣交易,家長可拿貨品要求業者還款,但林母提出的運動 : 彩券已開獎完畢,失去原有價值,屬於無法返還的狀態,所以判決彩券行無須退還賭金。 : 管見: : 0.運動彩券條例規定不得出售給未成年人僅為取締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 : 1.高中生無權處分父母的金錢(變因1) : 2.高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得法代允許所為的意思表示(變因2) : (1)運動彩券契約 效力未定 (79) : (2)給付投注金的物權契約 效力未定 (79) : (3)收受彩券物權契約 純獲法律上利益 (77但) : 3.老母知情後拒絕承認,前述(1) (2)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4.老母得依767前段向彩券行請求返還投注金67萬 : 5.彩券行得向高中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相當於67萬的彩券) : 惟因彩券經兌獎後,依其性質應屬不能返還,應返還其價額 (參182條但書) : 問題 : 管見部分是依自己法感解的... 因為實在是有點看不懂法官在本案的理由.. : 有人可以解讀一下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嗎或是提供判決書 : 一般買賣交易和彩券投注契約的法律關係真的完全不同嗎? 謝謝 : 17歲高中生盜母67萬簽賭運彩狂輸 母要求退錢判敗訴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18/194010.htm#ixzz2R12t2Wvy Q1.如何查詢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從新聞中得知為彰化地方法院所判決→法院名稱輸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此案為民事糾紛→裁判類別選「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輸入「運動彩券」,查詢,就會出現101,訴,973 Q2.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 原告主張:1.被告應盡善盡注意義務與把關責任,違反運動彩券條例§13、§24  所以原告購買的行為無效,被告應返還購買彩券價金67w  2.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承認該購買行為,  故原告購買彩券的行為應為無效,被告自應返還該購買之價金67w 被告主張:1.強行法規-強制規定           \ 禁止規定-取締規定(行為有效但應受處罰)                \效力規定(行為無效,應受處罰)   運彩條例§13Ⅰ雖然規定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 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但運彩條例§24第4款又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 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 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 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足見運彩條例§13Ⅰ之規定係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 2.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條件,倘無損害發生, 即不發生賠償問題。原告雖主張因無效之法律行為致受有67w 之損失,但原告提領的是訴外人戶頭裡的錢,不是原告的錢, 故原告並未因為購買運動彩券而減少財產總額,請求賠償即非有據。 3.若果契約不成立,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返還金錢,則原告亦要把 尚未開獎之彩券還給被告。如果不能還,就要賠償或返還同價額 的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1.沒錯運彩條例§13Ⅰ是取締規定,所以不能主張購買行為無效。 如果主張無效那就要返還未開獎的彩券給被告,不能返還就賠 同額的錢,這樣你們就按民§334Ⅰ前段規定互銷抵銷好了。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的契約效力未定, 法代不同意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這裡分別用到民§13Ⅱ、民§79) 買賣之債權契約及轉移金錢之物權契約都不生效力, 所以本案金錢所有權轉移不生效力,被告受領金錢無法律上之原因, 原告請求的返還價金為法所許可。 但這樣一來原告受領彩券也無法律上之原因了, 所以被告得依民§179不當得利請求原告返還未開獎的彩券。 不過彩券已經開完獎,其性質已屬不能返還,所以就賠錢吧(§181但) 依§334Ⅰ前段規定原告與被告2人各所負債務均為金錢, 且數額相同,准被告主張抵銷。 3.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無理由,原告所訴應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9.118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4/21 01:03)

04/21 01:04, , 1F
原來事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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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04, , 2F
所以撇開運彩條例不談 用民總就能解決此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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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09, , 3F
特別法未規定者從民法規定,民法是歷史悠久的老大哥
04/21 01:09, 3F

04/21 01:10, , 4F
感謝解答 !
04/21 01:10, 4F

04/21 01:28, , 5F
謝謝大家的討論,讓我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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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3:03, , 6F
大推生動易懂好文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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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8:06, , 7F
「原告並未因為購買運動彩券而減少財產總額」????????????
04/21 08:06, 7F

04/21 09:32, , 8F
原告是小孩的樣子。拿父母的錢去買,不是拿自己的錢去買。
04/21 09:32, 8F

04/21 09:55, , 9F
嗯,剛看了判決書,原告的名字似乎就是那位未成年人
04/21 09:55, 9F

04/21 09:58, , 10F
但判決書只提到款項是從丁○的帳戶提領...
04/21 09:58, 10F

04/21 18:51, , 11F
我覺得用民法83條應該就可以處理了
04/21 18:51, 11F

04/25 11:10, , 12F
樓上,要用詐術啊!!去買彩券只要外觀令人信~不用到詐術。
04/25 11:10, 12F

10/11 22:21, , 13F
原告是小孩的樣子。拿父 https://daxiv.com
10/11 22:21, 13F
文章代碼(AID): #1HSifCr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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