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有關教師解聘救濟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米)時間12年前 (2013/04/17 07:32),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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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可能是老師講錯... 可是老師上課講的語氣非常肯定耶... 老師說教師法33條規定,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符申訴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表示老師有選擇權,可以選直接訴願訴訟,或者是先申訴再申訴, 但在此案例中,教師不可以直接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為學校對教師通知解聘是一個尚未生效的行政處分, 所以在教育部核准之前,只能依教師法29條申訴再申訴, 我是覺得老師講的很有道理... 可是仔細看一下決議的內容又跟老師講的不一樣... 看了很多遍,不知道是自己理解錯? 還是老師講錯?老師會講錯嗎? > < 不知道還有沒有版友有其他的看法呢? 感謝! ※ 引述《flowerfamily (米)》之銘言: : 大家好~ : 有一個行政法行政契約這章的觀念想請教各位: :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庭長法關聯席會議中, : 有提到公立學校教師解聘後,該如何提起救濟的問題, : 老師上課時說: : 教師在教育部核准前之救濟,只能依教師法29條提起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 等教育部核准之後,除了依教師法之外,尚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 : 因為在教育部核准解聘教師之前, : 學校的通知雖然是一個行政處分,但未完全生效。 : 可是,我看課本上的決議跟老師講的不太一樣,決議寫: : 教師法33條.....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爭議,自無限制解釋為需俟法定生效要件成就後使得提起之理, : 故公立學校教師得對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以資救濟,乃教師法33條所為之特別規定。 : 老師講的跟決議的內容是不是有矛盾呢? : 麻煩各位了!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1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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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查教師法第33條嗎,上面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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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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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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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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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影響教師身份、地位、名譽,等核准後再救濟已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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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故法律另定其特別救濟程序,就是教師法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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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停聘」不用先提申訴、再申訴,可以直接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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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33條我有看過,但是老師說在學校通知老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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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教育部尚未核准前,只能依照教師法29條申訴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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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照各位的說法,是補習班老師講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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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決議的結論不同 可能是該師自己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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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0:47, , 12F
是因為有學說批評該決議違反兩行為併行禁止原則,認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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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非行政處分,所以只能申訴再申訴?(書不在手邊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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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0:48, , 14F
若有錯還請高手指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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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聯席會議決議文9頁而已,請去看,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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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12, , 16F
跳過不採用的見解,只看甲說,就更少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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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2:18, , 17F
實益,故法律另定其特別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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