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無權處分、善意受讓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ass')時間13年前 (2013/04/15 21:38), 編輯推噓1(1011)
留言1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想問的有點多直接回一篇好了... ※ 引述《BC91 (BC91)》之銘言: 請問幾個問題有點混亂。 1.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 差別在哪?不是若當無權代理時的行為就一定會無權處分嗎? 2.何時可以用801+948?何時又不能用? 3.張台大上課時一直有強調非無權處分就沒有善意受讓的問題 這又是啥意思?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13.107

04/14 22:51,
無權處分是以自己之名義..無權代理是以他人之名義
04/14 22:51

04/14 23:03,
無權處分(118) 無權代理(170) 這兩條你比較一下
04/14 23:03

04/14 23:05,
801+948是動產的善意受讓;759之1不動產善易受讓
04/14 23:05

04/14 23:07,
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118
04/14 23:07

04/14 23:09,
希望有幫助到你!!
04/14 23:09

04/14 23:34,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無權處分是沒有處分權,代理是以
04/14 23:34

04/14 23:36,
本人名義,處分是基於自己所有人地位為之
04/14 23:36

04/14 23:38,
至於3.的部分,若非無權處分,即為有權處分,既為有權處
04/14 23:38

04/14 23:40,
自然可以依有效物權行為取得所有權,當然不用再援引善意
04/14 23:40

04/14 23:41,
受讓制度來取得所有權囉
04/14 23:41
感謝樓上各位!!大概有個概念了! ※ 編輯: BC91 來自: 220.133.113.107 (04/14 23:51) 在請問一個問題,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 是不是不會同時發生??? 我是指比如說 甲借乙IPAD~那乙用甲的名義賣掉 這樣不算無權處分嗎? ※ 編輯: BC91 來自: 220.133.113.107 (04/15 01:33)

04/15 11:53,
你給的案例基本上是用170解決,甲有處分權,不會涉及無權處分
04/15 11:53

04/15 11:53,
同時出現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案例應該是這樣子:
04/15 11:53

04/15 11:57,
甲借乙Ipad~丙用乙的名義將該Ipad賣給善意的丁,並同時交付
04/15 11:57

04/15 11:59,
這樣就會出現 無權代理本人出賣他人之物,經本人承認後,買
04/15 11:59

04/15 12:00,
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04/15 12:00
以下一點管見,有錯請不吝指教<(_ _)> 以我了解來說,無權代理可能包含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法律行為除身分行為外皆可代理) 如果是處分行為才有可能同時構成無權處分(§118)跟無權代理(§170), 至於負擔行為(即契約)只能依民§170效力未定。 所以我認為原po舉的例子,在乙以甲所有權人地位"交付"ipad時, 應該也有同時構成無權處分跟無權代理。

04/15 12:03,
以上有錯請鞭!另外,原po第三點讓小弟有點疑問…
04/15 12:03

04/15 12:05,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惟學
04/15 12:05

04/15 12:06,
者通說認為,善意受讓制度為維護交易安全,並基於公信力之
04/15 12:06

04/15 12:07,
考量,故應優先適用。以上這段無關無權處分,但有善意受讓?
04/15 12:07
依管見,善意受讓制度依§801、§948係指讓與人並無移轉權限, 惟並非專指無權處分,只是無權處分是一個最典型最常見的例子而已。 另外順便問一下,我看老王的民法總則,是寫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以 對抗善意第三人(依§92I反面解釋),那通說採取的看法是跟王老師不一樣囉? 考試當然還是要採通說比較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68.191

04/15 23:23, , 1F
這排版...可以重排一下嘛...
04/15 23:23, 1F

04/15 23:23, , 2F
對於"撤銷脅迫是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本來就是很有爭議
04/15 23:23, 2F

04/15 23:24, , 3F
兩方見解的立論基礎都很扎實,所以作答最好是兩說並陳
04/15 23:24, 3F

04/15 23:26, , 4F
通說也是認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04/15 23:26, 4F

04/15 23:27, , 5F
只是爭點在於: 應該優先適用 92II 還是 善意受讓
04/15 23:27, 5F

04/15 23:30, , 6F
通說跟老王都認為有善意受讓 林師是認為要得對抗第三人
04/15 23:30, 6F

04/15 23:31, , 7F
----------------------------------------------------
04/15 23:31, 7F

04/15 23:32, , 8F
甲借乙Ipad~丙用乙的名義將該Ipad賣給善意的丁,並交付
04/15 23:32, 8F

04/15 23:33, , 9F
丙是無權代理"乙"---A
04/15 23:33, 9F

04/15 23:33, , 10F
丙是無權處分"甲物"---B
04/15 23:33, 10F

04/15 23:34, , 11F
丙並沒有同時對"同一人"成立118、170
04/15 23:34, 11F

10/11 22:17, , 12F
對於"撤銷脅迫是否可對 https://daxiv.com
10/11 22:17, 12F
文章代碼(AID): #1HR0B2E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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