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輔助參加
: (二)丙得依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1)民訴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
: 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
: 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 (2)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屬非可歸責於丙事由,按第三人事
: 後程序保障之規定,應許丙對該系爭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丙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所謂507-1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係指受判決效力擴張之第三人
不得認為凡具有實體上 訴訟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均得提起本訴訟
見邱聯恭 口述講義三
: (三)小結:丙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但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 想法:
: : 針對1.債務人丙與保證人乙不是連帶賠償,那債務人丙還需要聲請參加?
: : 那丙只是參加人,效力應該不及於他吧?
: 題目似乎沒提到連帶保證,其餘如上述。
: : 2.題目只說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並沒有提到法院有沒有通知乙或丙,
: : 那要怎麼下筆比較好?
: 告知訴訟可為當事人告知或法院依職權告知,但不管何者,其主體都有裁量權,
: 亦即可為告知或不告知。若有告知,則為對第三人事前的程序保障;反之,未告知
: 且非可歸責於第三人者,就走事後程序保障。
: : 3.丙只是參加人,不具任何法定訴訟擔當,效力並不及於他,第三
: : 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 如上述。
: 有錯請指正並指"證",教學相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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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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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23.103
推
04/15 10:5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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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5:40,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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