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輔助參加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2年前 (2013/04/15 10:4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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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丙得依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1)民訴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 : 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 : 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 (2)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屬非可歸責於丙事由,按第三人事 : 後程序保障之規定,應許丙對該系爭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丙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所謂507-1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係指受判決效力擴張之第三人 不得認為凡具有實體上 訴訟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均得提起本訴訟 見邱聯恭 口述講義三 : (三)小結:丙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但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 想法: : : 針對1.債務人丙與保證人乙不是連帶賠償,那債務人丙還需要聲請參加? : : 那丙只是參加人,效力應該不及於他吧? : 題目似乎沒提到連帶保證,其餘如上述。 : : 2.題目只說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並沒有提到法院有沒有通知乙或丙, : : 那要怎麼下筆比較好? : 告知訴訟可為當事人告知或法院依職權告知,但不管何者,其主體都有裁量權, : 亦即可為告知或不告知。若有告知,則為對第三人事前的程序保障;反之,未告知 : 且非可歸責於第三人者,就走事後程序保障。 : : 3.丙只是參加人,不具任何法定訴訟擔當,效力並不及於他,第三 : : 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 如上述。 : 有錯請指正並指"證",教學相長,感恩。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04/15 10:54, , 1F
推冬雨大,感恩~
04/15 10:54, 1F

04/17 05:40, , 2F
謝謝各位的指點!
04/17 05:40, 2F
文章代碼(AID): #1HQsfq_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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