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輔助參加
大家好
以下這兩個問題我實在想好久...一直在繞圈圈
題目:
1.甲為借款債權人對保證人乙起訴,主債務人丙為輔助以聲請參加訴訟後,
如法院判決乙敗訴,對丙產生何種確定判決效力?
2.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但丙並未參加,而法院判決乙敗訴,該判決確定後
對丙可發生何種效力?
3.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丙因而未參加訴訟,法院判乙敗訴,該判決確
定後,丙可否在依再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想法:
針對1.債務人丙與保證人乙不是連帶賠償,那債務人丙還需要聲請參加?
那丙只是參加人,效力應該不及於他吧?
2.題目只說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並沒有提到法院有沒有通知乙或丙,
那要怎麼下筆比較好?
3.丙只是參加人,不具任何法定訴訟擔當,效力並不及於他,第三
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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