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貪污問題 MJ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2年前 (2013/04/08 02:4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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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mn422 (囧興)》之銘言: : 問題:公務員甲長年向廠商收受賄款,於其職權範圍內圖利廠商。 : 乙為甲之督導直屬上級長官,知情不報。 : 又甲定期捐一筆公基金供機關內部同仁吃點心或出遊之用,內部同仁多有所用。 : 爭點: : 1. 甲:刑法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131條圖利罪想像競合。 : 2. 乙:既有督導義務,應可構成不作為犯。但乙未直接涉入收賄行為,不罰? : 還是走圖利? : 3. 內部同仁:刑法349收受贓物罪構成要件僅列收受贓物,是否構成? : 又款項來源是否不法難以證明(甲曰:林北錢多想捐不行喔) : 是否影響本罪構成? : 主要想問爭點2、3,不過版上神人很多,可能想的更多,1就順便問一下 : 謝謝! 個人思考如下 (一)甲 1.成立131 a.收受賄款=獲取利益 b.成立 2.成立122 a.收受賄款 圖利廠商 b.成立 3.罪數競合 1.一貪汙行為同時該當131及122 2.法條競合=122(特別規定) (二)乙 1.不成立122 a.122要件:要求/期約/收受 b.僅知情不報,不算 2.不成立122+28 a.28=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b.無犯意聯絡,不成立 3.成立幫助犯 a.乙=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b.成立幫助犯 (三)同仁 1.不成立贓物罪 2.贓物罪 不罰過失 PS:如果硬要把乙寫成無罪 1.幫助犯=雙重幫助故意+幫助特定行為 2.題中,乙雙重幫助故意有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96.147

04/08 07:30, , 1F
好詳細 多謝!可以問一下大家為何都傾向將乙解為122嗎?
04/08 07:30, 1F

04/08 07:31, , 2F
不作為圖利要件好像也都合啊?
04/08 07:31, 2F

04/08 17:14, , 3F
我也覺得乙成立131不作為,題意很明顯^^"
04/08 17:14, 3F
文章代碼(AID): #1HOR-OX1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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