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鐵路法 違反運價應課多少罰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toputitina (計画通り φ(._. )>)時間13年前 (2013/04/05 17:1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本法第26條第二項,第35條,第41條都是對於票價的規定.
其中26條第二項為規範國營鐵路;第35條為規範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第41條則無明文規範.
而罰則亦因規範之不同而分列第66條第三款,與第67條第八款。
若題意謂鐵路機構自行實施票價,則應以何規定予以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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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國營
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
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第 35 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第 66 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第 47 條
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
第 67 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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