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不作為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sugi5450)時間11年前 (2013/03/30 00:3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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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e123 (= =)》之銘言: : 我在看賴農惟與周昉的 民刑法總則主題式申論題庫 : p2-75頁 Q11題 題目大意是 : 甲找數名朋友到乙家作客,相談甚歡,乙不斷向大家勸酒。 : 甲離去時,不勝酒力,乙忙於送客未勸阻,任由甲騎車回家。 : 甲出車禍,死亡。問乙成立何種犯罪類型? : 書上的答案大概是: : 1.客觀上:乙有勸阻的義務,乙卻消極不作為 : 2.主觀上:乙未善盡使客人平安返家之注意,違反注意義務 : 3.乙對甲應構成過失致死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刪一點點…刑法總則破P30的題目C大您這題差不多 這題撲師上課剛好有講到 Q:甲乙一起喝酒,甲知乙已酒醉,卻不勸阻其開車,乙後來翻車死亡, 甲有無過失致死之責任? P30(喝酒那題)不阻止他開車,最後乙死亡,甲的那個行為害乙死掉? 不阻止的行為是不作為,既存風險的不排除,所以是不作為 如果是乙喝酒要回家,甲說,車子借你,這樣就變成作為。 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不是…除非是登山潛水… 題目也沒講他們有互相扶持的意願?所以不是危險共同體。 可不可以說人是你約的,所以製造危險的人應該要控管危險, 既然是你請他喝酒的就應該要管好他,以後你只要請別人喝酒, 你就要控管好後續的危險?這樣不合理嘛。所以比較空泛的講法, 要怎麼去否定這個危險前行為?因為約別人喝酒 是一個按照p30它沒有任何的義務違反性 既然邀別人喝酒沒有任何的義務違反性 怎麼可以叫作危險前行為?這是第一種講法。 再來比較好的講法,應該是從預見可能性來著手, 邀別人喝酒別人有沒有死亡的可能性?根本就沒有嘛, 就算有的話,有可能是對方有心臟病,這種直接發生的災害, 可能還說得過去,乙自已開車回家是自已作的決定, 在甲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嗎?因此乙會怎麼回家, 並不是在一般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從而不是危險前行為。理由你要寫那一個都可以。 乙會開車回家是乙的自我決定, 不在一般邀別人喝酒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結論是不具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甲沒有阻止乙開車的義務。 不然的話餐廳老闆全都死了厚。 但有個問題,當時寫這篇文章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 如果乙當時已經喝到酩酊狀態了,就是已經喪失意識了, 再加上甲是唯一可以阻止的人,有學者提出這樣的說法, 如果符合這兩個要件,那就承認邀別人喝酒是個危險前行為, 從而甲具備保證人地位,這是少數說,考試不要寫少數說, 搞不好他自認為是多數說,你不要這樣子,你要寫反對見解認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93.78 ※ 編輯: tsugi5450 來自: 61.224.193.78 (03/30 00:35) ※ 編輯: tsugi5450 來自: 61.224.193.78 (03/30 00:36) ※ 編輯: tsugi5450 來自: 61.224.193.78 (03/30 00:38)

03/30 01:39, , 1F
文章好像是盧映潔老師寫的
03/30 01:39, 1F
文章代碼(AID): #1HLS89k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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