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西貝貝)時間13年前 (2013/03/27 22:46),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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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le (小星)》之銘言: : 在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中有款 :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復查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中的相當訴願先行程序, : 可以問問,重審是什麼相當訴願先行程序嗎? : 各位還知道哪些相當訴願先行程序是該了解的(公務員復審這個我知道了^^") : 謝謝! 訴願先行程序 1.稅捐法-複查 2.關稅法 海關緝私 貿易法-聲明異議 3.專利法-再審查 4.藥事法-複核 5.教師法-申訴 6.國民年金保險爭議-審議 相當訴願程序 1.公保法-「複」審 2.會計師懲戒-「覆」審 (j295) 3.政府採購-審議 (政府採購法83條) -- 行政法選擇題超愛考這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101.229

03/27 23:48, , 1F
教師法-申訴 應該不算訴願先行 申+再申+行政訴訟
03/27 23:48, 1F

03/28 09:10, , 2F
申訴+再申訴相當於訴願程序
03/28 09:10, 2F

03/28 18:21, , 3F
謝謝!行政法真超愛考這個!
03/28 18:21, 3F

03/28 18:51, , 4F
這真的愛考又不好分別
03/28 18:51, 4F
文章代碼(AID): #1HKmP1z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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