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考銓之機要人員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L)時間13年前 (2013/03/17 09:3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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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r (風之小勒)》之銘言: : 最近正在趕現行考銓的進度,目前上到任用法有關機要人員的部份 想請教一下高手 :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 : 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 : "副首長"....略... 進用。 : 及地方制度法第57條 :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 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 請問這兩個法規之內容是否有所衝突? 謝謝回答~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2條就是你要的答案 第2條規定:「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57條就是上述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2條所指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9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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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原來就在法典同一頁XD 我太依賴老師了(想省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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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7:45, , 2F
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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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Hqp0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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