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考銓之機要人員
※ 引述《Ler (風之小勒)》之銘言:
: 最近正在趕現行考銓的進度,目前上到任用法有關機要人員的部份 想請教一下高手
: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
: 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
: "副首長"....略... 進用。
: 及地方制度法第57條
: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 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 請問這兩個法規之內容是否有所衝突? 謝謝回答~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2條就是你要的答案
第2條規定:「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57條就是上述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2條所指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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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98.38.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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