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現行考銓之機要人員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風之小勒)時間11年前 (2013/03/16 22:10),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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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在趕現行考銓的進度,目前上到任用法有關機要人員的部份 想請教一下高手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 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略... 進用。 及地方制度法第57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請問這兩個法規之內容是否有所衝突? 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218.184

03/16 22:23, , 1F
我想您應該讀過依法行政原則-.-
03/16 22:23, 1F

03/16 22:33, , 2F
我記得阿公以前上課有說這兩個法規很矛盾
03/16 22:33, 2F

03/16 23:02, , 3F
我目前正在上阿公102的考銓函授22堂阿公沒特別說明Orz 
03/16 23:02, 3F

03/16 23:03, , 4F
一樓指的是法律位階高於命令?
03/16 23:03, 4F

03/16 23:25, , 5F
恩,我想應該是法律優位
03/16 23:25, 5F

03/16 23:26, , 6F
而且地制法是原則性法律
03/16 23:26, 6F

03/17 01:10, , 7F
剛上了23堂 阿公有帶到地制57但沒說明
03/17 01:10, 7F

03/18 22:08, , 8F
地制法57及58條是例外進用為首長和副首長之規定
03/18 22:08, 8F

03/18 22:09, , 9F
老師有特別說明
03/18 22:09, 9F

03/18 22:11, , 10F
另外地制法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03/18 22:11, 10F
文章代碼(AID): #1HH7raT3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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