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權利的併付拍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Zen)時間13年前 (2013/03/11 13:22),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babache (旭羽)》之銘言: : 上程怡老師函授的時候,有解到權利的併付拍賣的問題 : 題目: : 乙在甲的A地上有地上權,之後乙在A地上蓋了B屋並設抵押權給丙。 : 結果乙因還款問題,B屋遭丙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 解法:B屋在甲之A地上的地上權必須隨之並付拍賣 : 我的問題是: : 在這種情況下,甲能不能有對B屋的優先承買權? : 還是優先承買權只能用於基地租賃上? 就算是有民法第877條之1的情況下,與優先承買權制度是可以並存的,不相衝突 本題優先承買權適用的情況可能有二: 第一種: 如果乙在甲的A地一開始是基地租賃,然後乙是依民法第422條之1成立地上權者, 此時甲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的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第二種: 沒有基地租賃的存在,而僅單純設立地上權而建築房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土地所有人甲也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 所以本題在丙聲請拍賣B屋時,土地所有人甲還是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而且金額取決於 B屋被法拍時的價格。 假設B屋被丁以1000萬拍得,此時甲可以同樣以1000萬優先承買B屋,因此在實務上這種 有優先承買權的房屋比較沒有人要拍,因為很有可能做白工。 至於併付拍賣的地上權部分,對於債權人丙而言本來無意義,因為併付拍賣的錢, 債權人丙本來就無法優先受償,債權人只須關心有錢拿就好,錢是誰出的不重要, 所以甲是否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於債權人丙而言,並不會受到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4.92.9

03/11 21:01, , 1F
謝謝您解答得這麼詳細!!我只是很想知道能不能用優先承買權
03/11 21:01, 1F

03/11 21:03, , 2F
能不能這樣用
03/11 21:03, 2F
文章代碼(AID): #1HFMeQjg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FMeQj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