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權利的併付拍賣
※ 引述《babache (旭羽)》之銘言:
: 上程怡老師函授的時候,有解到權利的併付拍賣的問題
: 題目:
: 乙在甲的A地上有地上權,之後乙在A地上蓋了B屋並設抵押權給丙。
: 結果乙因還款問題,B屋遭丙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 解法:B屋在甲之A地上的地上權必須隨之並付拍賣
: 我的問題是:
: 在這種情況下,甲能不能有對B屋的優先承買權?
: 還是優先承買權只能用於基地租賃上?
就算是有民法第877條之1的情況下,與優先承買權制度是可以並存的,不相衝突
本題優先承買權適用的情況可能有二:
第一種:
如果乙在甲的A地一開始是基地租賃,然後乙是依民法第422條之1成立地上權者,
此時甲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的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第二種:
沒有基地租賃的存在,而僅單純設立地上權而建築房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土地所有人甲也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
所以本題在丙聲請拍賣B屋時,土地所有人甲還是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而且金額取決於
B屋被法拍時的價格。
假設B屋被丁以1000萬拍得,此時甲可以同樣以1000萬優先承買B屋,因此在實務上這種
有優先承買權的房屋比較沒有人要拍,因為很有可能做白工。
至於併付拍賣的地上權部分,對於債權人丙而言本來無意義,因為併付拍賣的錢,
債權人丙本來就無法優先受償,債權人只須關心有錢拿就好,錢是誰出的不重要,
所以甲是否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於債權人丙而言,並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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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4.92.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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