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民法總則「消滅時效」的算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03/04 23:08),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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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樣直接貼回文內容有沒有踩到板規?? 有的話我再刪掉^^" 推 Longstory:因為時效是五年 也就是說超五年的利息時效消滅 01/28 11:11 → Longstory:假設乙是今天跟甲要錢 97年1月28日到今天剛好五年 01/28 11:13 → Longstory:所以97年1月27日就是五年零一天 超過時效 所以要用回推 01/28 11:14 → Longstory:講更白一點 97年1月26..25..24以下很顯然也都超過五年了 01/28 11:16 其實L大這個例子我不懂>"< 我的問題仍然在 "為什麼要從乙開始向甲催討時往回推算呢?" ^^^^^^^^ 甲從65年2月起就未再給付 那麼往後算五年 應該是70年2月消滅時效就完成啦 所以這五年都不能再跟甲要利息。 那麼從70年2月~75年2月為一期(五年一期)也都不得再請求 75年2月~80年2月為一期 乙從79年10月開始向甲催討 不就只能催討79年10~12月還有80年1~2月的利息嗎?? 但為何是從請求權開始的那天回推呢???   ^^^^^^^^^^ (就是怎麼還會從79年10月開始催討時往回算五年且五年前的都不算五年後的才算?) 可以再舉一個更清楚的例子嗎>"< 拜託~~~~~ ※ 引述《honebabe (honebabe)》之銘言: : 甲於民國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兩年為期,按月支付利息。 : 兩年期滿,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亦未予催討。自65年2月起,甲未再支付 : 利息,乙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甲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催討。 : Q: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業已完成? : A: : 74年10月以前之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 1.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約定於62年1月4日到期。惟甲於到期後未給付, : 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29、233條,甲負有給付遲延利息之義務。 : 遲延利息之各期債權倘已發生,通說認為具有獨立性,故可獨立計算其消滅時效。 : 2.遲延利息之消滅時效時期間,通說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 : 故各期利息債權應自該期到期日起算五年,時效即告消滅。 : 甲自65年2月起即積欠遲延利息,乙遲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以79年10月 : 向前推算五年,故乙於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 乙僅得請求自74年11月起之利息債權。 : 筆者愚昧,求教版上各位大大,以下疑惑: : 一、所謂「各期利息債權應自該期到期日起算五年」,是指甲自65年2月 : 欠利息的時候嗎? 若是的話,那往後算五年,應該是70年2月才是消 : 滅時效完成對吧? : 二、為什麼是從79年10月往前推算五年? : 三、為什麼消滅時效會變成往前推算? 應該都是往後推算的,不是嗎? : (若方便,能自己舉例做說明,我會很感恩到痛哭流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1.97 ※ 編輯: renee03 來自: 36.233.201.97 (03/04 23:24) ※ 編輯: renee03 來自: 36.233.201.97 (03/04 23:48) ※ 編輯: renee03 來自: 36.233.201.97 (03/04 23:57)

03/05 01:39, , 1F
把債權本權跟利息從權的時效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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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8:10, , 2F
一個15年 一個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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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14, , 3F
才學疏淺解答一下,按月支付利息一直到債務結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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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每個利息是獨立計算時效,爰此,才是推回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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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6, , 5F
用手機回文很難,你的觀念也是對的,只是題目是問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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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8, , 6F
也就是說每個月的利息是獨立算消滅時效的,65/2月消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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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月,65/3月的利息消滅是70/3月,65/4月利息消滅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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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依此類推,但是乙僅得請求自74年11月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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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5 09:32, , 9F
上面應該是寫乙從79/10月催討,回推回去,74/10到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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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消滅了~所以他只能從74/11月的要利息,74/11月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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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到79/11~乙還在請求時效內(剩1個月)~這樣有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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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盡力表達我的意思了阿~希望你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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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解答!! 可是~~~我還是不懂為何要回推算?? 因為如果從前面往後算的話 74年的也不能催討不是?? 抱歉 我真的覺得好混亂@@" ※ 編輯: renee03 來自: 61.60.80.2 (03/05 11:05) ※ 編輯: renee03 來自: 61.60.80.2 (03/05 11:08) 啊~我好像懂了XDD "每個利息是獨立計算時效" 所以每一天每一天的時效都是每五年 不行使就消滅 就像您舉的例子 65/2月的消滅時效是70/2月 65/3月的利息消滅是70/3月 就是依照每個月每五年這樣下去計算的 是嗎? 所以乙從79年10月開始請求 表示79/10月往回推算 這前五年都是可催討的時間! 我的解釋好像有點凌亂>"<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 編輯: renee03 來自: 61.60.80.2 (03/05 11:15)

03/05 11:36, , 13F
乙79/10催討,所以算一下可以請求的時效,74/10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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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1:37, , 14F
所以乙請求不到,但是74/11的五年還沒滿(到79/11)所以
03/05 11:37, 14F

03/05 11:39, , 15F
他可以請求到74/11月之後每個月的利息,最多請求到本金
03/05 11:39, 15F

03/05 11:40, , 16F
時效消滅~我沒算錯的話應該是77/1/6屆滿,所以乙要不到
03/05 11:40, 16F

03/05 11:41, , 17F
本金,但是可以請求74/11~77/1之間的利息~如有誤,抱歉
03/05 11:41, 17F

03/05 12:01, , 18F
嗯嗯嗯 我懂了TAT 超感謝的!!!!真的!! m(_ _)m
03/05 12:01, 18F
文章代碼(AID): #1HDBZPj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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