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問民法總則「消滅時效」的算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honebabe)時間13年前 (2013/01/28 10:53),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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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兩年為期,按月支付利息。 兩年期滿,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亦未予催討。自65年2月起,甲未再支付 利息,乙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甲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催討。 Q: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業已完成? A: 74年10月以前之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1.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約定於62年1月4日到期。惟甲於到期後未給付, 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29、233條,甲負有給付遲延利息之義務。 遲延利息之各期債權倘已發生,通說認為具有獨立性,故可獨立計算其消滅時效。 2.遲延利息之消滅時效時期間,通說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 故各期利息債權應自該期到期日起算五年,時效即告消滅。 甲自65年2月起即積欠遲延利息,乙遲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以79年10月 向前推算五年,故乙於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乙僅得請求自74年11月起之利息債權。 筆者愚昧,求教版上各位大大,以下疑惑: 一、所謂「各期利息債權應自該期到期日起算五年」,是指甲自65年2月 欠利息的時候嗎? 若是的話,那往後算五年,應該是70年2月才是消 滅時效完成對吧? 二、為什麼是從79年10月往前推算五年? 三、為什麼消滅時效會變成往前推算? 應該都是往後推算的,不是嗎? (若方便,能自己舉例做說明,我會很感恩到痛哭流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76.166

01/28 11:11, , 1F
因為時效是五年 也就是說超五年的利息時效消滅
01/28 11:11, 1F

01/28 11:13, , 2F
假設乙是今天跟甲要錢 97年1月28日到今天剛好五年
01/28 11:13, 2F

01/28 11:14, , 3F
所以97年1月27日就是五年零一天 超過時效 所以要用回推
01/28 11:14, 3F

01/28 11:16, , 4F
講更白一點 97年1月26..25..24以下很顯然也都超過五年了
01/28 11:16, 4F

01/28 13:32, , 5F
利息債權也會生利息啊 每次都是跑五年時效
01/28 13:32, 5F

01/28 13:33, , 6F
不然利滾利怎麼跑出來的 答案寫往回推五年請求很ok
01/28 13:33, 6F

01/28 15:45, , 7F
當事人沒約定不是不能利滾利嗎
01/28 15:45, 7F
文章代碼(AID): #1H1UX6gq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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