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典權人之留買權
請問留買權是否指典權人以時價購買出典物的權利?
這適用民法762嗎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所以其他物權(典權)消滅?
如果是這樣的話
這個留買權好像對典權人比較不利耶
當初取得典權是先給出典人一筆錢
之後出典人拿不出錢回贖 出典物不就歸典權人所有了嗎
為什麼要另外多花一筆錢去買?
這樣不但當初借給出典人的錢拿不回來(典權消滅)
還要額外多支出時價購買土地 怎麼想都是虧損阿...
找貼還要扣除當初支付的價錢
留買不用扣除 還要用時價購買
我覺得我一定有哪個觀念沒搞懂想錯了...不然這應該是對典權人很不利的權利吧
請大家告訴我 我的解讀是不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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