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考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被排擠的空氣)時間11年前 (2013/02/19 23:2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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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最近參加的考試 民法其中有一題不太曉得它在考什麼 : 想請教板友提示爭點 若能指引法條或有學說實務見解更好 : 甲乙雙方於民國99年7月13日約定,由甲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A相機一台給乙 : 惟雙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請求給付 : 價金1萬元時,乙則向甲請求交付A相機。試問: : 一 甲乙之主張何人有理由? : 二 甲乙各得為如何之抗辯? 首先我覺得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問題,考題出得不好。 就乙的部分而言,其可主張之抗辯有二,一個是時效抗辯,一個則是同時履行抗辯。 就時效抗辯部分,我和原PO的意見一樣。 至於同時履行抗辯部分,不論甲乙均已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 此時產生之問題有二,一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能不能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如肯定,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否須經行使始生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我國最高法院50年台上1550號判例認為:「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 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 肯定同時履行抗辯權能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但須經行使始生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至於行為人嗣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時之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認為:「待本件訴訟中, 被上訴人已為同時履行抗辯後, 其遲延責任即溯及排除已發生之遲延效果」 其實說來說去,最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法院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乃「責問事項」, 而非「職權調查事項」,因此除非主動告訴法院曾行使或當庭行使, 否則法院不會曉諭或職權調查。 所以如果甲乙二人均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照上開判決見解,甲乙二人間之法律關係就與題示民國99年7月13日當天相同, 雙方均並未陷入給付遲延,只是雙方清償期屆至。 實務上會下一個同時給付判決,礙於篇幅,表過不提。 : 因為不太清楚考點 : 所以我的答案寫了僅過二年一個月 但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條2年消滅時效的各款規定 : 故均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僅得主張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同時履行以換取對待給付 : 請各位板友賜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0.185 ※ 編輯: mitransition 來自: 221.120.0.185 (02/19 23:26) ※ 編輯: mitransition 來自: 221.120.0.185 (02/19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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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尤其是提供的實務見解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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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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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六號判決 實務持續維持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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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j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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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最新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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