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考題
最近參加的考試 民法其中有一題不太曉得它在考什麼
想請教板友提示爭點 若能指引法條或有學說實務見解更好
甲乙雙方於民國99年7月13日約定,由甲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A相機一台給乙
惟雙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請求給付
價金1萬元時,乙則向甲請求交付A相機。試問:
一 甲乙之主張何人有理由?
二 甲乙各得為如何之抗辯?
因為不太清楚考點
所以我的答案寫了僅過二年一個月 但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條2年消滅時效的各款規定
故均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僅得主張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同時履行以換取對待給付
請各位板友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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