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考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時間11年前 (2013/02/19 19:19),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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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參加的考試 民法其中有一題不太曉得它在考什麼 想請教板友提示爭點 若能指引法條或有學說實務見解更好 甲乙雙方於民國99年7月13日約定,由甲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A相機一台給乙 惟雙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請求給付 價金1萬元時,乙則向甲請求交付A相機。試問: 一 甲乙之主張何人有理由? 二 甲乙各得為如何之抗辯? 因為不太清楚考點 所以我的答案寫了僅過二年一個月 但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條2年消滅時效的各款規定 故均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僅得主張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同時履行以換取對待給付 請各位板友賜教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51.87

02/19 21:14, , 1F
幾付遲延和如甲為商人請求權127逾時效
02/19 21:14, 1F

02/20 12:29, , 2F
謝謝你~
02/20 12:2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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