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撤銷緩起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要作一個紳士)時間13年前 (2013/01/15 22:1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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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wpupu (wowpupu)》之銘言: : 請教大家: : 關於緩起訴撤銷,甲傷丙,檢察官認過失傷害罪,予以緩起訴。丙醫治後,仍因該次車禍 : ,於緩起訴期間死亡,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 有聽到兩種見解: : 一、讀享2012好用總複習,刑訴15頁 : 依刑訴253-1,緩起訴限於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 項傷害致死罪,非屬緩起訴之案件,故得撤銷: 爭點就是緩起訴期間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怎麼辦?能不能撤銷 : (一)實務:此時並無刑訴253-3第1項各款之事由,應依刑訴260第1款逕行起訴,原緩起 :       訴處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94台非215例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 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 ,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 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 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 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 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 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 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 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 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這段論理主要是說,依法無法撤銷過失傷害部分的緩起訴(紅色部分) 實務的作法就是沒差,舉重明輕,照樣直接起訴過失傷害 基於單一案件審判不可分(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原來對過失傷害所為的緩起訴就變成無效的緩起訴 : (二)學說:類推撤銷緩起訴,先撤銷緩起訴後,再行起訴為宜。 沒記錯的話這是林鈺雄老師書上的見解 : 二、刑浩南刑訴歷解、高點、公職王解答(95律師第3題第2小題) :   死亡不符合刑訴253-3第1項各款,故檢察官不得撤銷緩起訴。 這派的想法是,依253-3找不到理由可以撤銷緩起訴(跟實務見解是一樣的) 不過,過失傷害跟過失致死兩個部分 在偵查中又不生不可分問題 既然如此,就當然可以直接起訴過失致死 在基於單一案件審判不可分,起訴過失致死及於過失傷害 而原先對過失傷害的緩起訴一樣變成無效的緩起訴 所以第二種說法跟實務結論相同,論理稍微有些差異 至於讀享的說法: 依刑訴253-1,緩起訴限於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項傷害致死罪,非屬緩起訴之案件,故得撤銷 果真如此,我覺得思考有些跳躍 因為畢竟已經下緩起訴確定(猶豫期間ing),依253-3的確也沒有撤銷的理由 最起碼也要如同學說用類推適用來撤銷原緩起訴 這樣會比較合理 另外有學者表示檢察官本有裁量權(253-3是"得"而非應) 所以檢察官爽撤就可以撤。 以上為個人理解 如果有錯請不吝指正,感謝 : 我是先看讀享,今天看到刑浩南的解答,覺得怪怪的,請大家幫忙,謝謝^^ : PS.95律師第3題第2小題 : 高點: : http://lawyer.get.com.tw/exam/95test/lawyer/l-05.pdf : 公職王: :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50001.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123.35

01/15 22:30, , 1F
謝謝D大,你的解說清楚又詳細^^所以95年律師第3題第2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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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是單純問說能不能撤銷而已,答案是不行,因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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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緊接著第3小題又問說那要怎麼處理呢?依照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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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就算不能撤銷,一樣可以逕行起訴,那這樣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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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緩起訴就無效了。我這樣理解,不知是否有誤。謝謝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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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誤~ ※ 編輯: dswen 來自: 122.100.123.35 (01/15 23:03)
文章代碼(AID): #1GzMDyQ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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