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告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牛比較懶)時間18年前 (2006/01/31 00:36),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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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amano (LOVELAND ,ISLAND)》之銘言: : 1.什麼是"追訴" : 跟告訴有何不同 : 我自己念的時候 只能大致推測他的意思 : 我猜是調查然後告訴^^" 但不知道誰進行這個動作.程序...? : 我在法緒的相關章節 也都找不到清楚的定義 : 2.告訴是否包含自訴跟公訴 小弟來獻醜一下,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多多指教。 告訴,是訴訟條件。 公訴、自訴,是訴訟繫屬。 刑法上有些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某個特定對象(告訴權人),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能起訴(公訴),法院才能審理。 如果沒有經過告訴,檢察官是應做成不起訴處分的; 如果檢察官仍自做主張起訴(公訴)的話,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因為訴訟"條件"不成立,欠缺做成實體判決的要件, 程序上就駁回了。 公訴如前述,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確定行為人是否應受處罰的步驟, 檢察官有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審理; 檢察官如果沒有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自做主張把行為人抓過來審問, 這就是"不告不理原則"。(事實上,應該是"不訴不理"才對) 自訴是犯罪被害人,自居於檢查官的地位,直接向法院起訴, 請求國家對於行為人處罰的步驟。一般在歐陸法系來講, 自訴應該是一種補充的地位,也就是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的時候, 才做為一種補救的措施,允許被害人"申冤"的步驟, 但是在我國,卻把它當成跟公訴同樣的地位, 導致目前濫訴、以刑逼民或政治人物作秀的惡果。 所以,有自訴的話,案件才會繫屬到法院,如同前述的不告不理原則。 案件有沒有經"告訴",跟案件會不會訴訟繫屬沒有關係, 因為檢察官仍有可能會起訴。 例如某甲打傷某乙,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如果某乙有向檢察官告某甲,檢察官向法院起訴, 法院才能做成判決; 如果某乙說不告甲了,但是檢察官仍然起訴, 法院還是要接案,但是諭知不受理。 如果法院也做成了判決甲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 構成違法判決,得為撤銷之原因。 簡單講就是降子。 請其他先進指教。 : 謝謝:) : 剛剛在考古題中看到ㄧ題 受害者遭恐嚇向警局報案 答案是告訴 卻不是自訴?? 這一題是告訴沒錯。 自訴是受害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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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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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0:27, , 2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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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00:00, , 3F
說得很仔細也容易吸收,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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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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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2:55, , 5F
說的很仔細 受益良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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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15:23, , 6F
真是清楚,觀念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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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3:34, , 7F
釋字48號,告訴不合法或不得告訴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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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不起訴處分;未經告訴,不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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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問題。原po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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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3:36, , 10F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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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3ta1-uD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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