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告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同美女talk要輕聲細語喔)時間18年前 (2006/01/30 23:4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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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amano (LOVELAND ,ISLAND)》之銘言: 一,告訴,僅為訴追要件;欠缺,公訴不受理。 二,公訴,粗略說,是相對於自訴的概念。均為促使案件進入實質審理的訴訟行為。 三,訴追(追訴),應為廣泛之概念,白話說,只要案件有在查,就算在追訴階段。 四,特定犯罪人之特定犯罪事實,稱為案件。 五,當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檢察官三者。 六,舉例說明公訴與自訴, 1)甲公然侮辱乙,倘乙證據齊備有勝訴預見,通常就直接提起自訴,  使案件進入實質審理,此時,甲為被告;乙為原告。 2)甲公然侮辱乙,倘乙無明確證據,而蓋檢警擁有較人民有力之查案   蒐證能力,故通常是向檢察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訴,但僅是促使案件   開始偵查。俟偵查業已終結事證明確,再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使   案件進入實質審理。此時,甲仍為被告;原告為檢察官。 七,六之1)與2)之流程,已含蓋訴追(追訴)此一概念。比如,告訴     人於訴狀請求檢察官訴追,其實就是請其偵辦之意。沒有告訴人,檢     警主動偵查犯罪,其實也是訴追階段。 八, 1)告訴為訴追要件,欠缺公訴不受理;遑論進入實質審理。 於此只要再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刑事案件不論告訴乃 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得提起告訴請求偵辦,惟前者一旦欠缺告 訴要件,檢察官不會起訴;縱算起訴,也將於主文諭知公訴不受理 ,職故,沒人願意作白工,實務上於告訴乃論罪,告訴人不願主動 ,檢警也懶得介入;而對於後者,告訴雖可,然卻多餘,這部分不 用再說明。惟需關注者,告訴期只有六個月(此期限又常與訴追期 混淆,不過於此不論。) 2)常聽到的「亂告」,常指的是告訴,當然自訴亦有。台北地檢署近 年起訴犯誣告罪(以及相隨之偽證罪、偽造文書罪)的次數攀升;      指的即為犯此部份罪者。 九,承八舉例明之, 1)甲公然侮辱乙,倘乙證據齊備有勝訴預見,通常就直接提起自訴, 使案件進入實質審理,此時,甲為被告;乙為原告。原則上這自訴 ,已含蓋有告訴概念,故要件充足得實質審理。 2)甲公然侮辱乙,倘乙無明確證據,也不願告訴,檢警懶得介入;縱 算介入,未來也是作白工,浪費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 3)甲殺乙,丙為得幫乙提出告訴之人,如丙係乙之老婆,案件自進入 偵查階段;惟縱無丙之介入,檢警發見亦得主動偵查。換言之,殺 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前揭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故本 件不論有無告訴,檢警均應主動偵查,且偵查終結認甲有足夠犯罪 嫌疑,均得提起公訴。 十,本人繪圖如下,此圖只要有在玩線上遊戲涉訟者,均不陌生。 訴 追 ︳———————————∣———————————∣———————————∣ 告 公 判 訴 偵查階段 訴    審理階段 決 執行階段 或 地點:檢 或 地點:法 地點:監 檢 察署、警  自 院刑事庭 獄。 警 局、調查 訴 、簡易庭 開 局。 之 。 始 提 調 起 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50.70

01/31 00:11, , 1F
很感謝
01/31 00:11, 1F
文章代碼(AID): #13tZIJ5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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