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竹北璞玉計畫設污水廠 居民連署反對
※ 引述《enviromentp (老蝦米)》之銘言:
: 標題: [新聞]竹北璞玉計畫設污水廠 居民連署反對
: 時間: Mon Feb 16 10:15:14 2009
:
: 主要出處 水患治理監督聯盟
: http://waterwatch.ngo.org.tw/node/1745
:
: 雖然這些(包括汙泥廠&汙水廠)都是新竹的小事 尚無汙染事件 不夠大
: 但是我還是會持續PO出來
:
中略
: 推 cd81:我覺得如果只是逢污水場必反 那我們製造的污水要誰處理 02/17 09:51
: 推 cd81:不過現實常常是選址不佳 運轉時老是污染地方 所以大家才會怕 02/17 09:53
: 推 geartrains:我反的原因是因為交大實驗室污水跟生技園區污水也搞在 02/17 14:54
: → geartrains:一起, 只是家庭污水的話就沒話說, 畢竟誰家沒廁所... 02/17 14:54
: → NiChu:並接收產業專區處理後的事業污水←應該是接收符合放流水標 02/17 22:43
: → NiChu:準之事業廢水吧?再多一次的處理程序總是比較保險(對環境而言 02/17 22:44
: → NiChu:).當然實際運轉後會變怎樣誰也不曉得(台灣的奇怪案例太多了) 02/17 22:45
: 推 phragmite:我們的島 493 part2 http://0rz.tw/pghl9 02/17 23:53
: → NiChu:氯仿根本是事業有害廢棄物阿!不可併到汙水處理廠處理的... 02/18 07:58
: → NiChu:http://law.epa.gov.tw/zh-tw/laws/865316921.html 02/18 08:00
: → NiChu:氯仿是廢棄物清理法在管的...跟廢水無關 02/18 08:02
: 推 geartrains:推台灣的奇怪案例太多, 企業在這方面偷工又時有所聞 02/18 10:29
: → NiChu:http://law.epa.gov.tw/zh-tw/laws/272016861.html#att01 02/18 10:53
: → NiChu:毒性物質管理法所列管的毒化物...這些都是不能併到污水處理 02/18 10:54
: → NiChu:廠處理的.倘若在污水處理廠看到這些玩意兒,那就是管理單位 02/18 10:54
: → NiChu:稽查不力.而非污水處理廠的錯(處理廠也是受害者之一...) 02/18 10:55
================================================================
關於民生污水廠納管事業廢水的疑慮,我舉公視後勁溪的報導為例子其實
不妥當。仁武工業區的事業廢水是納管至下游大社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
後海放,而從後勁溪11k+890 處的仁武排水出口上游走,包括右岸接入的
台塑廠區排水路、上游工業區排水路一直到鳳仁路的箱涵不應該有事業廢
水放流才對。為何會有高濃度的含氯有機物這我一時也搞不清楚,不過有
人推文講到有趣的事,我就想到啥寫啥、灌個水…
對污染首當其衝的居民而言,心裡想的應該是哪裏有污染就該立刻針對該
處追究問題與改善,如同李政根所認為的:「…長期以來所謂排放水標準
只有一些傳統的污染物,並沒有一些毒性化學物質、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
…。我們居然沒有針對這些產業去訂定排放水標準。所以我覺得這是台灣
的法規、然後、制度的嚴重缺陷。」其實放流水標準是有分行業別訂定,
只不過不以列舉方式對所有潛在的有害物質訂出標準。先不論這麼做是否
會在法規上形成疊床架屋三不管的情況,列舉管制的方式在執行上有相當
的困難,因為對一項化學物質從舉證有害、評估毒性、實驗訂出標準到立
法列管的速度遠遠不及新製程產生新物質的速度。若只從水污法對於放流
水管制的角度上來看,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短、中期的做法除了先對已
知毒性的重金屬、農藥等"有害健康物質"訂立標準,還需輔以指標性的項
目如COD、SS、色度等的間接管制(氯仿室溫20℃下水中溶解度是8g/1kg,
有興趣的人可以算一下COD當量是多少。)。
林啟燦說:「…工廠污染防制的管理做的不恰當的時侯,就容易隨著雨水
溝或污水溝排放出來…。」之前因推文的內容起了抬槓的念頭,卻也因為
推文的影響,無意地先排除了廢水的問題而將這段文字過度解釋為:「只
要工廠污染防制符合空廢毒法規的要求,就不會發生污染物排入雨水溝的
問題。」污染物在生命週期裡運作、作業程序的各種相,有其對應的污染
管制手段,其中若某一項環節出問題,污染當然可能轉移至它處表現出來
。考慮有害物質曝露於環境的途徑,除了生產過程中廢氣、廢水、廢棄物
排放,尚包括使用過程中的洩漏、逸散或流失。當氯仿存在於某類制程所
產生的廢料中,例如:有機溶劑萃取物、蒸餾底渣或殘留物,或者存在廢
棄物中經溶出試驗高過標準 6.0mg/L,或者為棄用的 1~3類毒性物質,或
接觸之容器,皆能被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清運、貯存、處理及處置
自然需要符合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的規定;當溶有氯仿的廢水以桶裝、槽
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運至作業環境外進行清除、處理時亦須依廢清法
相關規定辦理;當氯仿是「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衛生之化學物質」例如
原料、產品、副產物,那麼有關它的製造、輸出入、販賣、運送、使用與
貯存等運作便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的規範。因為毒管法的管制對
象與方式不同於廢清法與水污法,所以當時認為出問題的環節很有可能就
在毒管法上。
簡言之,毒管法是在勞安衛及廢水、廢氣、廢棄物的管制之外,依據毒性
化學物質的危害評估,以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區分出高濃度、高風險
者,先行規範其管理與使用,例如氯仿,管制濃度為50%(w/w)大量運作
的判斷基準為50公斤;此外,對運作場所應變計畫的要求,則是希望當廠
內洩漏或反應的工安事件或運送過程中發生事故令影響範圍擴大至周界環
境時,能夠即時採取降低影響的行動;而對於正常運作下流布於空氣、水
或土壤的總量(非工安事故的釋放量),則只對製造、使用、貯存其單一
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才
要求申報"估計"的釋放量。假設廠區某一段製程停車歲修,設備、管線、
閥件等迫淨淋洗時將污染物帶入水溝的量相較於申報的釋放量微不足道,
但排入平時根本沒有水的排水溝裏,加上仁武排水出口端河床高程太高,
平時水根本流不出去,採樣驗出個 5ppm 嚇壞所有人……也是很合理的。
如果我的認知無誤,這個假設可能就是法規制度的缺陷之一:一切合法仍
然有可能發生污染。
試想當你家附近的排水溝飄來濃濃的氯仿味,你打去環保局檢舉,卻聽到
蔡孟裕這麼說:「…這個部分不是現今放流水標準管制的範圍,即便說今
天有哪一家的放流水裡面有比較高量的氯仿,它如果說還是符合現今、不
是放流水管制標準的項目的話,我們不能對它居以處分。」可能會氣到把
電話摔了。也是這番糊塗話,讓我昨日輾轉反側、眉頭一皺,覺得案情並
不單純……。的確、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沒有氯仿,而大部分裁罰的依據
也是放流水標準,但放流水標準不是水污法管制內容的全部,雖然弄不到
台塑南亞仁武廠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措)計畫可以查證,還是可以用常
識與法規內容來推敲主管機關對含氯仿廢水的排放是不是僅能袖手旁觀。
不考慮栽贓式的惡意傾倒,雨水溝廢水可能來源有三類: 1. 作業廢水(
作業中與人或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氣、動物、植
物等其他物品直接接觸之廢水)或洩放廢水的繞流/暗管排放;2. 逕流廢
水(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
而產生之廢水);3. 管線或眝存設施疏漏。
對於這些依法須申請排放許可、檢送水措計畫的石油化學業廠方,若未依
核准的水措內容運作、或有疏漏(非放流)污染物至水體之虞而未採維護
及防範措施、或其疏漏致污染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者,可依水污法第46條之規定加以處分:「違反依第13條第4項 或
第18條所定辦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
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有關疏漏應變之規定與水污法第28條
無關,而是見於根據水污法第18條所定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水措辦法)第 5條的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
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時,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有疏漏致污染
水體、土壤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件發生後三小時內,通
知當地主管機關;應變後十日內,應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報當
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我所理解的,不管廠方是因廢水避開許可之放流/排放口進行繞流排放
,或因疏漏且未盡告知義務及採取應變措施時,都可依違反水污法第18條
而加以處分,完全不會牽扯到放流水標準。至於逕流廢水,調查結果顯示
跨月不分雨旱季的長期污染不像是由雨水帶出。若污染真由逕流廢水所致
,依水措辦法第 8條的規定,貯存或堆置物為依據製程認定之有害事業廢
棄物、依溶出試驗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原料或產品依毒管法停止運作
超過一個月而認定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皆為氯仿的可能來源),應收
集處理其逕流廢水,不能排入雨水下水道系統。
除開上述的情況,當事業所在位置沒有專用污水道納管,經下水道管主管
機關同意,於取得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還是
能將處理過的廢水放流至雨水下水道系統。關於這種例外,因為要不到資
料可參考,暫時擱筆…。
以上。
================================================================
附錄:相關法規內容函釋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五○九三號函 【解釋日期】 84年02月09日
【解釋內容】
工業區內接用污水處理廠之事業,若將部分未接用污水處理廠之廢(污)
水經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雨水下水道或其他承受水體之行為,即違
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廢(污)水之排放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應依水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三條處分。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立即停止作為即可達改善之效果者,按次處罰,並通知立即改善。
二、須採行具體措施始可達改善之效果者,經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時,
應令該事業執行具體改善措施,期限屆滿仍未執行致未完成改善者,
應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至執行具體措施並完成改善為止
。其改善原則如下:略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七一號函 【解釋日期】 85年02月14日
【解釋內容】
已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無論是否符合
放流水標準,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予處分。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五○三二三號函 【解釋日期】 88年07月31日
【解釋內容】
一、貴轄空軍基地指揮部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依事業水污染
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事業輸
送或貯存之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
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至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
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
施、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者,自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二、略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30069114號函 【解釋日期】 93年10月13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
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
排放。前項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雨
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與主
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其所規範之事業對象,係指位於污水
下道系統區域內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公告指定之事業,且
其廢(污)水採申請專管自行排放於區外承受水體者。至同條第二項
所稱「前項事業」,係指前述所規範之事業對象。
二、另工業區納管事業,排放廢(污)水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雨水
下水道,係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應依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處分,若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則同時違反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條及第七條規定,並依法條競合原則,從一重處分。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93011號函 【解釋日期】95年12月05日
【解釋內容】
工業區區內事業廢水排入工業區雨水道乙案。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繞流排放」
定義係指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
(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查本案違法事業未有「許可之
放流口」,且大園工業區一期尚未公告為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故
應依違法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處。另排放廢水中如含有
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時,尚適用同法第36條規定。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60096376號函 【解釋日期】96年12月20日
【解釋內容】
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一、廢水溢漏或洩漏至地面,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已構成「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繞流排放事實。
二、略。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25279號令 【解釋日期】 97年04月10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收集處理逕流廢水
,處分適用之補充規定。
一、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款關於繞流排放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
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
污水下水道。』其意旨主要係規範應以管線、溝渠收集處理生產製程
、服務等所產生之廢水,未依正常廢水處理管道,藉由專管排放、閥
門調整或以泵浦抽取等其他方式,逕自違法排放。
二、至於因雨水沖刷貯存或堆置物質,以致所產生之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
或堆置之物質、成分者,應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妥善收集處理。未
妥善收集處理,造成漫地流流出非經許可之放流口之情事者,考量雨
水沖刷四處溢流特性,尚非屬繞流排放之管制意旨,應以違反該辦法
第八條規定處分。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40158號函 【解釋日期】97年06月25日
【解釋內容】
事業因溢流並經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且排放之廢污水符
合放流水標準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該辦法)
第2條第12款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第12款,繞流排放
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
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另依本署96年03月09日
環署水字第0960013747號函釋,事業產生之廢(污)水,若自收集、
處理或排放之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
者,以違反該辦法第69條規定處分。溢流之廢(污)水由未經許可之
放流口排放至作業環境外者,屬繞流排放,以違反該辦法第52條規定
處分。因此,所謂繞流排放仍應回歸前述辦法第2條第12款之定義說
明。
二、本署97年4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70025279號令,主要係針對逕流廢水
漫地流特性,並不屬於生產製程、服務等所產生之廢水,非屬繞流排
放管制意旨之補充說明。且該解釋令所述繞流排放係指生產製程、服
務等所產生之廢水,未依正常廢水處理管道,藉由專管排放、閥門調
整或以泵浦抽取『等其他方式』,逕自違法排放。亦說明繞流排放並
不僅限於該令所述之3種方式。
三、個案是否屬繞流排放,請依現況本於權責認定,並就現場狀況及處理
內容據以審定。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60059689號函 【解釋日期】 96年08月24日
【解釋內容】
「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一、○公司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貯存桶內液體發生洩漏,若為液體廢棄
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若為原料,如有該法第27條於指定清
除地區污染地面之行為,仍可依法處分。
二、另有關疏漏致污染水體部分,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
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處分。
三、此外,如涉及於水源管制區內棄置酸鹼廢液行為,主管機關得依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處分;另如涉及地面水體污染事件,主管機關得
依該法第71條規定處分。
-----------------------------------------------------------------
※ 編輯: phragmite 來自: 61.228.215.89 (02/20 21:17)
推
02/22 19:48, , 1F
02/22 19:48, 1F
推
03/02 00:13, , 2F
03/02 00:13,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